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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调整长护险标准,将中度失能人员纳入待遇享受范围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

渝医保发〔2023〕40号

各区县(自治县)医疗保障局、财政局,两江新区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高新区政务服务和社会事务中心、财政局,万盛经开区人力社保局、财政局:

    为切实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健全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部署,巩固完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提质扩面”有关要求,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号)、《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2号)、《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3号)等基础上,就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试点工作通知如下。

     一、待遇享受范围

    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标准为:按《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试行)》(医保办发〔2021〕37号),失能等级评估为2级(中度失能)、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 5级(重度失能Ⅲ级)。

    按《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自评表》自行评估达到C、D、E、F、G级的长期护理保险参保人,可按规定申请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等级评估。失能等级评估达到我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标准的参保人,同时满足其他待遇享受条件时,纳入待遇享受范围。

    二、待遇享受方式

    为更好地为本市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提高居家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服务水平,将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

   (一)居家组合护理。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简称机构护理)与个体护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护理(简称个人护理)组合形成;

  (二)机构上门护理。同原居家上门护理;

   (三)机构集中护理。同原机构集中护理。

    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原居家个人护理待遇享受方式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继续按原待遇享受方式和标准享受待遇,鼓励参保人变更待遇享受方式。

     三、待遇结算标准

    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5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30元/日·人、个人护理20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6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60元/日·人。

    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2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

    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四、护理服务项目

    长期护理保险基本护理服务项目分6大类共28项,详见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附件1),各类待遇享受人员服务项目组成见附件2。

      五、视同缴费年限

    长期护理保险政策文件中涉及的视同缴费年限,按《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按规定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实际缴费年限后,可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

    六、退费

    从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下列退费条件的,可由参保人(参保人死亡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其委托人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退费。

   (一)死亡退费。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次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在当年12月31日24时前死亡的;或补缴保费后、待遇享受前死亡的,可申请全额退费。

   (二)重复缴费退费。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年中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可以在当年结束后申请退还重复期间个人参保缴纳的费用。

    (三)退休后多缴费退费。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当年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中途退休导致多缴的,可在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后申请退还自正常享受职工医保退休待遇当月起个人多缴纳的费用。

    (四)经办过程中发生的多缴款处理。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手续滞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多缴长期护理保险费的,可办理退费。

    七、推进护理服务能力提升

    (一)加强承办机构管理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完善承办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进一步提高承办机构在政策宣传、评估受理、评估组织、时效把控、日常巡察、动态管理、护理质量监督、主动创新等方面的承办效果。承办机构应针对性地加强对各种待遇享受方式护理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对提供护理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分别实施指导和监督;通过与个体护理人员签订相关管理服务协议的形式,探索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个体护理人员管理工作机制。

    (二)加强定点机构管理

    市医保部门完善定点护理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定点评估机构管理办法,制定全市统一的定点护理机构和定点评估机构协议模板。

    待遇享受人员选择居家组合护理方式时,提供上门护理的机构应对对应个体护理人员按规定进行培训,并配合承办机构对个体护理人员的护理服务质量进行监督。

   (三)加强经办服务管理

    市级医保经办机构推进制定全市统一的护理质量考核管理细则。各级医保经办部门应加强对长期护理保险承办机构和定点机构的管理,切实提高管理能力,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工作协调、数据共享,推进管理服务标准化、制度化。

八、其他

    本通知自2024年3月1日起施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1.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

           2.各类待遇享受人员服务项目组成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重庆市财政局

2023年12月28日

(此件主动公开)

《重庆市医疗保障局重庆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40号)政策解读

近日,我市医保局联合市财政局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工作的通知》(渝医保发〔2023〕40号),本通知是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37号),按《重庆市人民政府工作报告(2023年)》中“推进长期护理保险提质扩面”有关要求,在《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实施意见》(渝医保发〔2021〕63号)、《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失能评估管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2号)、《重庆市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和标准暂行办法》(渝医保办〔2021〕53号)等政策基础上制定的,是对上述部分政策的完善,现对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扩大了待遇享受范围

在3级(重度失能Ⅰ级)、4级(重度失能Ⅱ级)、 5级(重度失能Ⅲ级)可按规定享受待遇的基础上,将2级(中度失能)按规定纳入待遇享受范围。

同时对应的将申请失能评估时自评等级从原E、F、G级扩大到C、D、E、F、G级。

二、完善了待遇享受方式

为更好地为本市待遇享受人员提供护理服务,提高居家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服务水平,将待遇享受方式完善为:居家组合护理、机构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这三种。

其中居家组合护理由定点护理机构提供的上门护理(简称机构护理)与个体护理人员提供的个人护理(简称个人护理)组合形成,更好的保障了待遇享受人员的护理需求。机构上门护理为原居家上门护理;机构集中护理同原机构集中护理。

目前我市定点护理机构的服务范围为本市内。

在本通知实施前已按原居家个人护理待遇享受方式享受待遇的参保人,可继续按原待遇享受方式和标准享受待遇,鼓励其变更待遇享受方式,以更好享受专业化的护理服务。

三、提高了待遇结算标准

重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5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30元/日·人、个人护理20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6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60元/日·人。相对原机构护理的结算标准上调了10元/日·人。

中度失能人员待遇结算标准为:居家组合护理20元/日·人(其中机构护理12元/日·人、个人护理8元/日·人),机构上门护理20元/日·人,机构集中护理20元/日·人。

参保人待遇享受期间住院,按其实际享受的护理服务对应上述标准结算。

四、调整了护理服务项目

基本护理服务项目从原5大类24项,进一步完善分为6大类28项,新增了“康复照料”这一大类,对原有项目进行了完善性调整。根据不同失能等级和待遇享受方式,针对性地制定了各种服务包。

五、说明了视同缴费年限计算

视同缴费年限,按《关于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渝人社发〔2014〕128号)等文件规定计算。居民医保实际缴费年限可按8:1的比例折算为职工医保一档实际缴费年限,并与职工医保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基本医保连续参保的,连续参保期间居民医保缴费年限按上述规则计算后与职工医保缴费年限合并,大于或等于24个月的,视为“职工医保连续参保24个月(含以上)的参保缴费记录(含视同缴费年限)”。

六、明确了四种退费情形

从2022年1月1日起,符合以下情形的,一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按年度缴纳次年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在当年12月31日24时前死亡的;或因职工医保累计缴费不足15年需补缴保费享受待遇的,在补缴保费后、待遇享受前死亡的;二是个人参保人员按年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年中转为随用人单位参保形成重复缴费的;三是个人身份参保人员,当年一次性缴纳长期护理保险费后中途退休导致多缴的;四是办理职工退休或死亡手续滞后、系统故障等原因造成多缴的,可以按规定申请退费。

七、确定了具体实施时间

从2024年3月1日起实施。从2024年3月1日起享受待遇的,均按新的待遇享受方式执行。

来源:重庆市医疗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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