子女行使监护权能不能违背长辈意愿?
履行监护职责时
是否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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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背景案例:
甄有钱与妻子泰贤惠早年离异,儿子甄小宝判归父亲抚养。因甄有钱不到半年即再婚生子,为不影响孩子,甄有钱的父亲甄父把孙子甄小宝接到家里抚养。多年来甄有钱对儿子甄小宝不闻不问,甄小宝由爷爷甄父抚养长大,爷孙俩感情深厚,甄父与甄有钱也因琐事心生嫌隙、不再往来。
2010年,甄小宝成年,甄父想将名下一套房产过户给孙子,但担心甄有钱觊觎,便与甄小宝签了一纸房屋买卖合同,简单写了房屋售价300万元,付款时间、房屋交付时间、过户时间、违约责任等均未约定,并自掏腰包交了税费,在签订合同第二天便把房屋过户到了孙子名下。
后甄小宝出国留学,并定居国外。爷孙二人虽远隔千里,仍相互惦念。爷爷时常询问孙子一人远居是否安好,孙子也不忘逢年过节为爷爷送上礼物。
2021年,甄父突患重病,无法自主表达自己的意愿,甄有钱经向法院申请成为其监护人,随即以甄父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将甄小宝告上法庭,称因甄父将房屋卖给甄小宝,而甄小宝并未支付购房款,构成违约,要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并返还房产。
一个法院判决:
法院综合案件事实和相关证据,认为爷爷与孙子签订的合同虽具备买卖合同之外形,但不符合买卖合同的实质要件,双方之间实为赠与合同关系,甄父的真实意愿是将房产赠与孙子。
甄有钱作为监护人,应当最大限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因房屋产权已变更至甄小宝名下,赠与合同业已履行完毕,判决驳回甄有钱的诉讼请求。
一些法律规定:
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等。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而非根据自己的意愿进行决断。
温馨提示:在日常生活中,特别是在经济活动中,要按照个人真实意思表示行事,避免因“名不副实”造成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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