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档”开公司,
要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吗?
什么情况下,
“夫妻档”公司要用家庭财产为债务买单?
下面让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
背景案例:
甄有钱和泰贤惠为夫妻关系,两人婚后作为股东共同成立了有限责任公司A。A公司向B公司购买货物,但只支付了部分货款,B公司多次催要剩余货款未果,遂诉至法院,要求A公司、甄有钱和泰贤惠支付逾期货款。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以下几种情况下,“夫妻档”开公司,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家企财产未隔离
如夫妻作为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家企财产隔离无证据
夫妻婚后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极易被认定为一人公司,如无法证明夫妻财产已分割、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个人财产的,夫妻将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3、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
夫妻婚后为企业融资提供担保,在双方共同作为担保人、双方均为股东或实质参与经营管理或分红用于家庭生活等情形下,夫妻应当共同对公司债务承担担保责任。
法院判决:
甄有钱和泰贤惠之所以要用家庭财产为A公司的债务买单,关键在于A公司被认定为实际上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一人公司”)。因为夫妻二人没有对婚内财产归属进行特殊约定,所以设立A公司的资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且A公司的收益也归夫妻二人共有。换言之,A公司的股权、收益、经营等都归夫妻二人,在股东构成和规范适用上与一人公司高度相似,应为实质意义上的一人公司。
法院经审理认为,A公司欠B公司货款事实清楚、证据确实,B公司要求A公司支付逾期货款的诉请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
甄有钱、泰贤惠未能举证证明其自身财产独立于A公司财产,应对A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免责声明:本文所有信息仅供参考,不构成对相关法律问题的意见和建议,如有相关需求,请寻求专业律师帮助。以上声明的最终解释权归本司所有。
发表评论:
请遵守《用户条款及隐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