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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答复:对未登记场所或未备案的养老机构,如何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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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养老机构《管理办法》《检查办法》中对未登记场、未备案所处置的理解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五章第四十五条:民政部门发现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应当书面通报相关登记管理机关,并配合做好查处工作。

《养老机构行政检查办法》第一章第四条:“未备案的养老机构,由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实施行政检查” 。

我理解《管理办法》提出“个人或者组织未经登记以养老机构名义开展活动的”的要求,强调未依法登记的概念,该类场所符合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两项条件,但未到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因此需要进行查处。

《检查办法》提到的“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指的是按照《管理办法》依法登记、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以上的机构,仅仅该机构未到民政部门备案而已,但依法服务和运营的行政检查仍由民政部门实施,不需登记机关要进行查处。

请问这个理解是否准确?或者应该如何理解?

留言时间:2025-2-13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20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答复时间:2025-2-20

来源:民政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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