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黑老龄委发〔2025〕1号
各市(地)老龄工作委员会,省委社会工作部,中省直有关单位:
《黑龙江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黑龙江省老龄工作委员会
2025年4月2日
黑龙江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中央《意见》),加快建设幸福养老服务体系,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措施。
一、总体要求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幸福养老服务体系的部署要求,统筹考虑我省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需要,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加快健全养老服务网络,优化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专业支撑、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格局,强化以失能老年人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健全分级分类、普惠可及、覆盖城乡、持续发展的幸福养老服务体系,助力建设更高水平幸福龙江。主要目标是:到2027年,建成一批示范性养老服务网络,培育一批品牌化、专业化、连锁化市场运营主体,以失能照护为重点的基本养老服务供给进一步扩大;到2029年,养老服务网络基本建成,服务能力和水平显著增强,扩容提质增效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养老服务供给不断优化;到2035年,养老服务网络更加健全,服务供给与需求更加协调适配,全体老年人享有基本养老服务,符合我省发展实际的幸福养老服务体系成熟定型。
二、加快补齐城乡三级养老服务网络短板
(一)实施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建设工程。制定出台县级综合养老服务平台建设指引,依托县级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以省级统一建设、分级使用的基本养老服务综合平台为信息化支撑,在2027年年底前,实现每个县(市、区)建有1个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在承担兜底保障职能基础上,逐步扩展服务示范、行业指导、应急救助、技能培训、资源统筹等综合功能,统筹推动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高效利用。加快推动优质养老服务资源下沉,遴选50家省、市级公办养老机构或四星级以上优质民办养老机构,与县级综合养老服务管理平台开展合作共建,通过建立实习实训基地等形式,提供运营管理、技术引领、人才培养等支持。支持县级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优质民办养老机构组建县域“养联体”,联动推进优质资源下沉和人才技术共享。
(二)实施乡镇(街道)区域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工程。制定出台乡镇(街道)家门口的区域性幸福养老服务中心建设指引,依托乡镇(街道)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优质民办养老机构或其他可以转型发展养老服务的机构设施等,改扩建为家门口的区域性幸福养老服务中心,承担专业照护、供需对接、服务转介、区域协调功能。加快推进服务覆盖,城市按照每个街道至少建有1处区域性幸福养老服务中心设置,到2027年年底前实现设施布局建设全覆盖;农村原则上按照每个区域性幸福养老服务中心服务覆盖辖区常住老年人口1万人左右的标准因地制宜设置,林区、边境地区可考虑服务半径等因素适当增设,到2029年年底基本实现服务全覆盖。改革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推动乡镇(街道)敬老院在2027年年底前全部完成区域性幸福养老服务中心转型并全面实行县级民政部门直接管理体制;对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服务能力明显欠缺的乡镇(街道)敬老院,探索推广委托运营,提升服务管理质效。
(三)实施村(社区)养老服务设施站点建设工程。制定出台村(社区)家门口的幸福养老服务驿站建设指引,统筹考虑村(社区)老年人口规模和服务半径,明确配置标准。加快推进设施布局建设,采取“家门口的区域性幸福养老服务中心+家门口的幸福养老服务驿站”等方式,推进城市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设施和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建设,到2027年年底,城市社区家门口的幸福养老服务驿站布局实现全覆盖;村家门口的幸福养老服务驿站率先在全省100个精品村(场)和1000个示范村(场)以及有需要的边境抵边村布局;人口较少、服务老年人半径较长、不具备建设养老服务驿站的村可通过多种方式建设互助性养老服务站点。强化资源整合利用,村(社区)家门口的幸福养老服务驿站设置突出加强与老旧小区改造和教育、卫生健康、文化等其他公共服务设施的统筹规划、综合利用、共建共享,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设“一老一小”服务综合体。保障运营可持续,鼓励县级公办养老机构或其他管理服务水平较高的民办养老机构一体化、连锁化运营村(社区)家门口的幸福养老服务驿站,发挥驿站连接家庭与社会服务作用,及时收集和转介服务需求。
三、提升居家社区机构养老服务照护能力
(四)开展居家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巩固家庭养老基础作用,深入贯彻实施《黑龙江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条例》,推动老年人的子女和其他负有赡养义务的人依法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强化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照护支持,制定出台支持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若干措施,发展智慧型家庭养老床位等“类机构”照护模式,探索家庭养老床位、养老机构床位、家庭病床、医疗床位、安宁疗护床位“五床”联动模式,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连续、稳定、专业的居家养老服务和转介服务,到2027年年底,全省家庭养老床位总量达到2万张左右。开展失能老年人家庭照护技能培训,引导各级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和社会力量为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提供家庭照护技能培训指导,对符合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家庭成员开展补贴性职业技能培训。加强居家养老服务资源供给,积极培育助餐、助浴、助洁、助行、助医、助急等专业化市场服务主体,鼓励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家政企业和互联网平台企业等开发上门助老多样化服务,更好满足老年人特别是失能老年人居家养老服务需求。加强居家养老无障碍环境建设,支持适老住宅建设和家庭适老化改造,鼓励支持老旧小区加装电梯、加强公共空间无障碍环境改造。
(五)开展村(社区)养老服务提升行动。强化社区养老依托作用,扩大社区养老服务有效供给,鼓励和支持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组织为失能、认知障碍、术后康复等老年人提供临时或者短期专业化托养服务和上门服务;大力培育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通过推行“社区+物业+养老服务”等有效模式,增强日间照料、康复护理等能力,就近就便为居家失能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到2027年年底,每个县(市、区)至少引进或培育2家以上品牌龙头养老服务机构(企业)。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资源统筹,将社区养老服务纳入城市一刻钟便民生活圈建设重点内容;探索老旧小区养老服务供给有效途径,推动完整社区建设。强化“一站式”养老服务,依托乡镇(街道)和村(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站点等,组建“养老顾问”团队,为老年人提供政策咨询、委托代办、资源链接等专业化服务。推动村(社区)“两委”把服务老年人作为重要职责,引导家庭签约医生、法律顾问、心理专家、志愿者等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加强社区老年人活动场所建设,丰富文明实践站助老服务功能,开展多形式文体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加强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持续开展“关心我的特殊困难老人邻居”志愿服务活动。
(六)开展机构养老服务提升行动。优化机构养老专业支撑作用,着力加强残疾、失能老年人照护服务,到2029年年底,全省养老机构护理型床位占比达到75%以上,县级公办养老机构失能照护专区和认知障碍照护专区建有率达到100%。推动有能力、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季节性短期照护、“老年父母+残疾子女”共同收住、重度残疾人收住等服务,落实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政策。实施养老机构分类改革,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明确不同类型养老机构的功能定位,兜底保障型养老机构主要收住特困老年人和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面向全体老年人开放,重点面向中低收入群体提供普惠性服务,推动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支持办法,加强收费引导管理;完全市场型养老机构实行充分竞争、优质优价。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鼓励通过公建民营、委托运营等多种模式运营,并统筹利用空余床位提供普惠性养老服务。鼓励社会力量新建或改扩建养老服务设施。推进养老机构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强化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到2027年年底,全省公办养老机构全部达到二星级以上等级评定标准。鼓励优质养老机构发挥设施设备、专业服务和人才优势,连锁化运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推动专业化服务向居家和社区延伸。
四、强化政府市场社会促进养老服务事业产业协同发展机制
(七)推动政府发挥养老服务事业发展主导作用。强化政府对养老服务的规划引导,强化政策支持、组织保障、监督管理,扩大普惠性、基础性、兜底性养老服务供给,未实现兜底性养老服务设施覆盖的城市市辖区根据发展需要建设供给。持续完善省级和市(地)级基本养老服务清单,优化服务内容,丰富服务供给,定期评估落实情况。研究制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认定管理办法,综合考虑服务机构实际成本、政府补助、当地收入水平、群众承受能力、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健全完善普惠养老服务机构价格形成机制,大力发展价格可负担、质量有保障、运营可持续的普惠养老服务。探索公办养老机构拓展延伸普惠性服务机制政策,在绩效管理、运营模式等方面加大创新力度。落实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制度,实行老年人能力评估信息统一归集,推动评估结果互认和有关部门按需使用。充分考虑老年人在城乡之间的流动性,推动老年人在居住地享有更多公共服务项目。
(八)发挥养老服务产业发展市场配置资源作用。大力支持各类市场主体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养老服务,推动养老服务产业规模化、集群化、品牌化发展,严格落实养老服务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和行政事业性收费减免政策,加强对养老服务机构相关价格收费监管。鼓励国有企业按市场化原则积极参与养老服务,采取多元化方式盘活具备开展养老服务条件的资产,对开展养老服务取得良好成效的企业在经营业绩考核中予以适当考虑,省级至少培育1家以普惠养老为主业或具有康养业务的省属国有企业。鼓励外商投资我省养老服务产业并享受国民待遇。加快布局发展银发经济,支持我省优势科研团队加强老年康复设备和智能养老设备研发,鼓励本土企业依托“黑土优品”和“九珍十八品”等开发推广龙江特色适老食品。鼓励支持省内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和企业申报国家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中涉及养老服务领域的项目。引导推动符合条件的企业和产品进入智慧健康养老产品及服务推广目录。扩大“旅居康养·乐享龙江”走出家门的幸福养老目的地品牌影响力,推出一批设施和服务一流的康养基地,推动旅居康养产业与相关产业融合发展,带动养老服务消费扩容。搭建养老事业、养老产业协同发展孵化平台,打造“老残一体”康复辅具线上线下展示销售平台,到2027年年底,入驻企业和产品分别达到400家和3000种以上。
(九)发挥养老服务社会参与作用。强化社会互助共济功能,推动构建基层党组织领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统筹协调,以村(社区)为平台、社会组织为载体、社会工作者为支撑、志愿者和慈善力量参与的工作联动机制。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养老服务。培养养老服务志愿者队伍,建立养老志愿服务时间储蓄管理制度,明确服务内容和对象、积分管理和兑换、服务评价和激励保障等流程和措施,推动养老志愿服务活动常态化开展。鼓励通过设立慈善信托、社会捐赠等方式支持开展养老服务。依托城乡养老服务机构,推进老年大学(老年开放大学)建设,促进养老服务与教育培训融合发展。积极开发老年人力资源,深入实施“银龄行动”,建设“龙江银龄智库”,创造适合老年人的多样化、个性化就业岗位,鼓励老年人按规定参与乡村振兴战略实施、文明实践活动等。畅通老年人获得法律援助、公证服务“绿色通道”,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为有公证法律服务需求的老年人提供上门服务、延时服务。
五、提升医养结合、农村养老、综合监管三个方面质效
(十)促进医养结合提质。强化医疗卫生服务与养老服务在政策体系、服务制度、业务流程等方面的有机结合,推动县域三级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和三级养老服务体系融合发展。加强养老机构疾病防控。积极推动养老机构与医疗卫生机构毗邻建设,深化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签约合作,提供就近就便的医养结合服务。优化老年人就诊流程,畅通老年人绿色就医通道,强化转诊服务,为老年人提供就医便利。支持医疗卫生机构在养老机构设立执业站点,根据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需要,支持有处方权的执业医师经备案后到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开展执业活动。规范安宁疗护服务流程及服务内容,支持有相应医疗条件的养老机构开展安宁疗护服务。开展老年健康与医养结合服务项目,推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老年人中医药健康管理。探索研究医养结合机构养老床位和医疗床位按需规范转换机制。
(十一)因地制宜发展农村养老服务。建立统筹推进机制,将农村养老服务发展作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内容,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统筹推进。大力发展互助性养老服务,健全农村留守、高龄、失能、残疾等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和应急救援服务机制,有条件的地方可探索吸引社会化主体参与,借助数字赋能,通过“公益+慈善+市场”的办法,有偿聚合村医、“村官”、“村哥(嫂)”等人力资源,建立规范化、常态化农村互助性养老服务和特殊困难老年人探访关爱服务机制。鼓励有条件的村民委员会、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依规使用集体资产为本组织成员建设公益性养老服务设施。引导各类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农村养老服务,积极培育扎根黑土、贴近乡村的养老服务市场主体,鼓励基层老年协会等社会组织和社会工作者、志愿者等参与农村养老服务设施运营和管理。鼓励有条件的市(地)根据实际需要,探索开发设置农村助老服务性公益岗位。引导城市养老服务机构运营农村养老服务设施,或与家门口的幸福养老服务驿站等建立长期稳定的对口支援和合作机制,促进城乡养老服务均衡发展。到2027年年底,每个城市公办养老机构至少与1个农村养老服务机构建立支援合作关系。
(十二)加快改进养老服务综合监管。做好养老服务标准的推广和运用,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规范化建设。完善养老机构登记备案管理,加强预收费监管,做好养老领域非法集资防范和打击。制定出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管理制度,加强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信用监管和信用信息归集,对失信人员依法依规实施信用惩戒,完善养老社区等监管机制。健全养老服务应急管理体系,支持具备条件的公办养老机构加强综合应急救援能力建设,承担区域性养老应急救援服务职责,引导有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提升应急救援能力。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压实养老服务机构、有关管理部门及地方责任,推动联合监管、联合执法、联合惩戒,形成全覆盖、全方位、全过程综合监管格局。加强老年用品质量监管。
六、强化有力有效的养老服务要素保障
(十三)科学规划养老服务设施布局。编制“十五五”养老服务发展专项规划,以县域为单位编制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在各级国土空间规划中优化养老服务设施布局,将农村养老服务设施纳入乡镇级国土空间规划或村庄规划,保障养老服务设施用地需求。严格城镇新建住宅小区规划审批管理,按照规定标准配套建设社区养老服务用房,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及时移交。推进县级老年人活动中心建设,拓展服务功能。建立党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等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项目储备库,支持闲置公共服务资源改建养老服务设施,指导市、县依法依规集中解决规划调整、土地房产使用性质变更、消防改造和消防审验手续办理等问题。严格执行养老服务设施建筑消防、防震等国家标准。
(十四)完善财政支持相关政策。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老龄化程度,按照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有关原则,落实对养老服务的投入政策。加大养老服务领域中央预算内投资争取力度和福彩公益金倾斜支持力度,鼓励各地对养老服务经营主体贷款给予贴息。2025年,省级预算安排资金2亿元支持城乡养老服务体系建设和养老事业产业协同发展等方面。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探索适合省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完善配套支撑政策,稳步推进实施,做好长期护理保险与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老年人护理补贴等政策的衔接。实施国家县域养老服务体系创新试点项目并给予资金支持,优化县域养老服务资源配置。对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机构,按现行规定持续落实税费优惠、水电气热执行居民生活类价格等政策;水电气热暂不具备单独计量条件的,可采取定量、定比等方式计算。推动各地整合利用社区闲置用房,为民营企业等经营主体开设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场地支持和租金减免支持。
(十五)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推进职业水平评价,鼓励符合条件的养老服务相关专业毕业生参与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以居家养老护理、健康照护等从业人员较多的职业(工种)为重点,支持符合条件的单位申报成为用人单位和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评价机构。拓宽职业发展渠道,落实养老服务专业技术人才评价制度,建立健全养老服务技能人才与专业技术人才职业转换通道。深化养老服务产教融合,鼓励和支持高等学校、职业学校和培训机构在开设养老服务相关专业(课程)和设置培训项目基础上,与养老机构共同建设养老从业人员实训基地。根据老年人口数量合理配备社会工作者。强化薪酬保障,推动具备条件的事业单位性质养老服务机构实施绩效工资制度,赋予单位内部分配自主权,向一线工作人员倾斜。落实养老护理岗位入职补贴、从业补贴政策。全面推行养老服务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支持从业人员参与养老护理员、老年人能力评估师等职业(工种)等级认定,年培训不少于5000人次。到2029年年底,养老机构内护理员持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上岗率达到80%以上。强化职业道德建设,依法完善从业禁止制度。
(十六)大力发展养老金融。通过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等资金渠道,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满足养老服务机构信贷融资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持续加大信贷投放力度。鼓励银行机构科学合理布局网点,加强物理网点适老化改造,进一步优化支付服务。引导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再担保机构加大对养老领域贷款担保支持力度。支持符合条件的养老项目发行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推动个人养老金业务落地实施,推动专属商业养老保险业务开展。
(十七)加快养老科技和信息化发展应用。培育发展智慧养老产业,支持大数据、人工智能、人形机器人、脑机接口等先进技术在养老服务领域的研发和集成应用。大力推动智慧养老应用,推广智能化家居和智慧健康产品,建设居家智慧化服务和应急救援网络,探索开展居家养老安全风险预警和防范服务,鼓励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运用现代化信息技术建设“智慧养老院”。配合国家开展人口普查、抽样调查等工作,精准做好老龄人口统计及分析研究,形成统一的老年人和养老服务数据库。
七、加强组织实施
(十八)强化组织领导。各地要高度重视养老服务工作,将养老服务体系建设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重要议事日程,积极稳妥推进改革,尊重老年群众意愿,不搞齐步走、“一刀切”。重大事项及时按程序向省委、省政府请示报告。
(十九)压实各方责任。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意见》和本措施,运用“四个体系”闭环工作落实机制抓好落实。乡镇(街道)、村(社区)要将养老服务作为联系群众的重要内容,引导各类组织共同做好养老服务工作。
(二十)加强统筹协调。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完善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相关配套政策并实行系统化、清单化管理,着眼破解难点堵点问题,制定出台“小切口”务实管用政策措施,同步健全督促评价制度,确保养老服务改革发展持续向纵深推进。
(来源:黑龙江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2025-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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