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老太生前留下公证遗嘱,将仅有的一处房产由四子李某继承。老人去世后,李某将其他6个兄弟姐妹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涉案房产。近日北京通州法院审结此案,公证遗嘱被认定无效,按照法定继承分割了涉案房产。
众所周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可为何法院却认定赵老太的公证遗嘱无效呢?
01 文盲老太的公证遗嘱
赵老太夫妇育有四子三女共7个子女,老伴1994年去世。赵老太作为家庭妇女,没去过学堂,大字认识不了几个。
2016年,赵老太去世,身后留下通州区某小区一套房产及13万余元存款。早在2003年3月25日,赵老太曾作公证遗嘱,表示房产由其四子李某继承。
老人去世后,李某便诉至法院,要求按照公证遗嘱继承涉案房屋。
庭审中,赵老太的其他子女均不认可母亲的公证遗嘱,称老人为文盲,不知道遗嘱为何物。其他子女均称,母亲在世的时候曾向每一个子女说过,该房产将来出卖后,房款由7个子女均分。
法官了解到,赵老太确为文盲,李某也自认母亲立公证遗嘱的目的是去世之后,让他负责卖房一事,将所得的房款在7个子女之间平分。
02 法院认为公证遗嘱并非老人真实意愿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争议焦点在于涉案房屋应适用法定继承还是遗嘱继承,遗嘱应体现遗嘱人的真实意思。
结合原告及各被告的陈述可以看出,赵老太的真实意思并非将涉案房屋指定由原告继承所有,而是由其7个子女平均分配涉案房屋相应权益。故该公证遗嘱并非被继承人赵老太的真实意思表示,应属无效。
涉案房屋作为被继承人赵老太的遗产应按照法定继承予以分割。据此,法院判决赵老太7个子女分别继承涉案房屋七分之一的份额。现该案已经生效。
法官表示:
通常情况下,若未有相反证据证明遗嘱人订立的遗嘱违背其真实的意思,符合法定形式要件的遗嘱被认定为有效。
因此不论是何种形式的遗嘱,均应体现遗嘱人自由意志,如有相反证据证明不是遗嘱人的真实的意思表示,则遗嘱是无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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