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3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聚焦老年人养老权益保障相关法律问题。发布会上,丰台法院发布了典型案例,在一起案件中,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后又患上褥疮,最后因肺部感染死亡,家属诉养老院赔偿。最终法院认定养老院与老人死亡不存在因果关系,但存在护理过错,判决养老院酌情赔偿老人家属医疗费和护理费。
王某与养老院签订服务合同,约定由养老院为其父提供养老服务。某天,老人在养老院摔伤,医院检查报告单载明:蛛网膜下腔出血。几个月后,王某将老人从养老院送至医院住院治疗,入院病历载明老人患有褥疮。半年后,老人死亡,死亡原因为肺部感染。
王某认为,养老院照顾不当并且未尽管理义务,导致老人摔伤并患上褥疮及肺部感染去世,养老院应当赔偿家属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
养老院认为根据王某的选择,老人的护理级别为一般不自理,护理范围不包含协助老人的活动,且双方签署的《老人安全风险告知书》中明确约定养老院对于老人自行活动造成的摔伤不承担责任,老人在摔倒治疗期间,养老院已提升对老人的护理级别,对于老人患褥疮和死亡不承担责任。因双方无法协商一致,王某诉至法院。
经审理,法院认为医院诊断报告显示,老人为蛛网膜下腔出血,该诊断结果与老人头部受伤部位直接关联,且养老院未妥善保管事故现场的监控视频,导致本案事实无法查清,也未能举证证明已尽到安全防护义务,因此,法院认定养老院对老人摔伤存在一定过错。
老人摔倒后自理能力显著下降,确诊褥疮前始终在养老院居住,结合医学常识,褥疮形成需一定过程,可以推定褥疮系在院期间形成,养老院作为专业机构,对卧床病人易患褥疮的情况应当具备更高预判义务和应对经验,养老院虽声称老人摔伤卧床后,已提升护理级别,但完善的护理措施,完全可以避免此类情况的发生,而本案中老人最终患上褥疮,可以认定养老院未能采取完善护理措施及提高护理水平,对老人患褥疮的后果具有一定过错。
其次,《老人安全风险告知书》中虽然约定“对老人自行活动造成的摔伤及其他风险,养老院不承担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但养老院作为专业服务提供者,负有法定安全保障义务。因此,该条款实质是通过约定免除自身应尽的法定义务,并限制老人及家属主张损害赔偿的主要权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格式条款的无效情形,故该免责条款对双方无约束力。
最后,老人死亡病历记载为“肺部感染”,但该病症可能与长期卧床、细菌病毒感染等多种因素相关;因老人死亡后未进行尸检,导致死亡原因与摔伤、褥疮的因果关系无法通过证据直接认定,而现有证据亦不足以证明老人死亡与养老院护理过错存在因果关系。因此,老人死亡与养老院护理行为的因果关系不成立。
综合以上考量因素,法院判决养老院对老人摔伤、罹患褥疮存在护理过错,酌情赔偿医疗费和护理费。但老人死亡与养老院护理行为的因果关系无法认定,故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来源:新京报 2025.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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