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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老人领失能补贴前先要去以下地方做身体评估

关于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的通知

各区民政局,市社会福利事务管理中心,市养老行业协会,市老龄产业协会:

为保证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顺利开展,推动建立规范化、专业化、职业化的评估队伍,确保评估公平、公正、公开,根据民政部有关要求和我市实际情况,现就做好下一步综合评估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一、加强评估机构资质管控。按照《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第三条第四款之规定,“评估机构不得同时承担依评估结论而开展的服务工作”,为确保养老服务与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彻底分开,保证评估结果的公平公正,入围评估机构中属于养老服务机构(即养老机构含养老照料中心、社区养老服务驿站)或与养老服务机构为同一法人的机构均须退出评估工作,请各区民政局做好劝退解释工作;凡符合上述规定的评估机构,必须填写《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承诺书》(附件1),切实承诺开展评估工作时保证客观公正公平、与养老服务机构开展的服务没有任何关联等。

二、规范评估机构收费标准及行为。为便于全市统一推动开展评估工作,经综合研究,决定对评估收费实行全市统一指导价格,具体评估工作的收费价格指导标准为入户评估60—80元/人次,评估机构内评估40—50元/人次,此费用不含因开展评估工作而产生的交通和误餐费用。每次评估申请提出和派单后,除评估费以外的费用由评估机构与申请人协商确定,评估机构对公民个人收费或申请政府财政补贴需出具等额标准票据。对入住养老服务机构内的老年人,由区民政局按程序委派评估机构,或由养老服务机构自主选定评估机构,并向区民政局报备,统一组织实施;由评估机构与养老服务机构协商议定不超过指导价的评估收费价格后,费用由养老服务机构支付。

对评估培训的收费,各区应按照本市和各区财政部门、人力社保部门的职业培训资金和职业能力培训经费的收取和补贴情况综合确定。

三、建立健全评估投诉举报机制。市、区民政局建立评估工作投诉举报机制,对外公开投诉举报电话(附件2)。各级养老行业协会要在会员中广泛宣传本市评估工作的相关规定和要求,指导会员单位合法合规参与和接受评估工作,并及时纠正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和偏差。支持社会各界和老年人及其家属(监护人)监督举报在评估工作中侵害老年人或养老服务机构合法权益的行为。鼓励各养老服务机构和老年人及其家属(监护人)监督举报评估机构的不规范、不合法行为,特别是与养老服务机构利益相关联的评估机构。

四、建立评估退出机制。对经过查实,与养老服务机构有相关联、仍开展评估工作的评估机构,终身不得进入本市和京津冀区域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领域工作;对于投诉举报累计3次(含)并查证属实的评估机构,取消其评估机构资格对于投诉举报超过3次(含)且查证属实的评估人员,终身不得在本市和京津冀区域从事养老服务评估和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

五、加强评估工作督查考核。市、区民政局将建立监督考核机制,按照比例开展随机抽查。重点检查记录完整性、记录真实性,围绕技术执行是否存在偏差、质量管理是否存在漏洞、以及是否存在人为错误(如造假),分别采取约谈纠正、加强督导以及取消评估资质等措施。

督查考核费用分别由开展抽查复查工作的市、区财政负担。

六、规范评估培训工作。从2020年起,全市新增评估机构的招募、报名、培训组织、实施监管等工作均由各区民政局组织开展。市民政局负责全市性培训机构的建设和各区培训时的培训教材、课程体系、考卷形成及考试考核等工作。对考试考核通过的,评估机构及评估人员的相关信息统一归集至市社会福利综合管理平台,全市统一实行持证上岗,在线证件制作及发放工作均由市民政局负责。

七、其他相关要求。经过综合认定后,本区2019年没有培训机构和评估机构的,可以按程序自行决定在全市入围的评估机构和培训机构中选择承担本区相应工作的机构(附件三)。为保证工作质量,培训工作可委托市级培训机构开展,评估机构可从其他区入围机构内选择并协商确定服务收费及方式,切实确保老年人合法权益,保障全市评估工作平稳有序推进。

在开展评估工作中,要做好政策规定与地方性标准的有效衔接,全面、完整、准确地落实好《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实施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其中评估流程和监管管理规范要严格执行政策规定和配套文件要求,在能力综合评估的技术规范上,优先执行即将出台实施的本市地方性标准《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规范(DB11/T305—2019)》,参照执行政策附件中的《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量表》,两者有不同时,以地方性标准为准。在开展培训工作中,要指导各培训机构做好培训教材和课程体系的科学设置,原则上培训教义一律以本市政策文件、地方性标准为依据,推荐《老年人失能与照护等级评估-评估员技能与应用》(华龄出版社)作为培训教材。

北京市民政局

2019年10月18日

附件1:

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承诺书

XXX区民政局:

本单位XXXXX符合《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试行)》(京民养老发[2019]42号文)之规定,通过市、区两级培训考试,具有承担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工作的能力。为更好的开展能力评估工作,本单位承诺如下:

1.本机构具备政策文件规定的资质条件,有符合规定的实施评估工作的人员和评估设施设备及基本环境;

2.保证严格履行政策规定,确保评估过程公平公正;

3.不与任何养老服务机构相关联,包括但不限于法人代表或主要股东不开办或关联养老服务机构,不使用养老服务机构场所、评估人员不从事具体养老服务等,确保评估与服务分开;

4.诚恳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及时改正推进工作。

如违反《北京市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办法(试行)》或上述保证事项,本单位承担相应责任,并退出评估工作。

承诺人:

单位(盖章):

时间:

附件2:

全市民政系统受理评估工作投诉举报电话

东城区民政局,联系电话:87556333

西城区民政局,联系电话:83418211

朝阳区民政局,联系电话:67315565、88862745

海淀区民政局,联系电话:88862934

丰台区民政局,联系电话:63818850

石景山区民政局,联系电话:68818633

通州区民政局,联系电话:80548059/69544807

顺义区民政局,联系电话:69432637

大兴区民政局,联系电话:69295278

昌平区民政局,联系电话:89741724

房山区民政局,联系电话:69370394

门头沟区民政局,联系电话:69822877

怀柔区民政局,联系电话:69622903

平谷区民政局,联系电话:69963321

密云区民政局,联系电话:69042453

延庆区民政局,联系电话:69104436

北京市民政局,联系电话:65395699/5677

附件3

评估机构基本信息汇总表

评估1

评估2

评估3

评估4

评估5

评估6

评估7

评估8

评估9

评估10

评估11

评估12

评估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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