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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公共服务“国家标准”出炉,民政部将发布老年人能力评估国家标准

近日,《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下文简称《标准》)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联合20个部门印发。

《标准》明确了幼有所育、学有所教、劳有所得、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弱有所扶、优军服务保障、文体服务保障等9个方面、22大类、80个服务项目都属于国家确定的基本公共服务范围。对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支出责任以及牵头负责部门也作了明确的界定,这也是各级政府履行公共服务职责和人民享有相应权利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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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

(2021年版)》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国家基本公共服务标准(2021年版)》(以下简称《国家标准2021》)已经国务院批复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抓紧制定实施标准。各地要结合实际抓紧制定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并与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规范充分衔接,进行财政承受能力评估,确保内容无缺项、人群全覆盖、标准不攀高、财力有保障、服务可持续。各地的基本公共服务具体实施标准应在本文件印发后6个月内完成,及时对外公布并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

  

二、严格界定主要范围。各地要对照《国家标准2021》认真查缺补漏,进一步细化充实本地区的相关服务标准和服务流程,确保国家标准落地落实。已有国家统一标准的基本公共服务项目,各地区要按照不低于国家标准执行,对于暂无国家统一标准的服务项目,各地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和本地区实际情况明确相关标准,纳入本地区具体实施标准。服务项目、内容、数量等超出国家标准范围的,要加强事前论证和风险评估,确保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符合本地区人民群众的迫切需要并控制在财政可承受范围内。

  

三、有效落实支出责任。中央的财政事权由中央财政安排经费。地方的财政事权原则上由地方通过自有财力安排经费,相关收支缺口除部分资本性支出通过依法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等方式安排外,主要通过上级政府给予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弥补。中央与地方共同财政事权主要实行中央与地方按比例分担,具体支出责任随分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情况予以相应调整。各地财政要加强基本公共服务资金预算管理,完整、规范、合理编制基本公共服务项目预算,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资金的及时下达和拨付,推动建立可持续的投入保障长效机制并平稳运行。

  

四、着力强化能力保障。各地要按照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实施标准,强化供给能力建设,织密扎牢民生保障网。合理规划建设各类基本公共服务设施,加快补齐基本公共服务短板,不断提高基本公共服务的可及性和便利性。按照确定的服务项目和服务标准,确保相关经费足额拨付到位,配齐相关服务人员,保障服务机构的有效运转,鼓励将适合通过政府购买方式提供的基本公共服务事项纳入政府购买服务指导性目录。加强基层人才队伍建设,完善人才激励政策,着力培养一支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素质优良的基本公共服务人员队伍。

  

五、全面推进公开共享。各地要充分利用政府公报、政府网站、新媒体平台等,及时公开各项基本公共服务标准,畅通意见建议反馈渠道,方便群众获取信息、参与标准监督实施、维护自身权益。委托第三方开展基本公共服务社会满意度调查,加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效果反馈,及时妥善回应社会关切,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

  

六、切实强化责任担当。公共服务支出情况已作为各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衡量指标。各地人民政府要将基本公共服务标准实施作为民生保障的重点任务,开展基本公共服务达标行动,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公共服务权益。各地发展改革委要牵头会同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统筹做好本地区基本公共服务标准落实工作,组织实施情况的联合检查和效果评估,加强实施监测预警,重大情况及时报告。

国家发展改革委

中 央 宣 传 部

教  育  部

民  政  部

司  法  部

财  政  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文化和旅游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退 役 军 人 部

应  急  部

税 务 总 局

市场监管总局

广 电 总 局

体 育 总 局

国 家 医 保 局

国 家 文 物 局

国家中医药局

国 家 药 监 局

中 国 残 联

2021年3月30日

五、老有所养

13. 养老助老服务

(47)老年人健康管理

服务对象:65 岁及以上老年人。

服务内容:

每年为辖区内 65 岁及以上常住居民提供 1 次生活方式和健康状况评估、体格检查、辅助检查和健康指导等服务

每人每年提供 1 次中医体质辨识和中医药保健指导

服务标准:按照国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规范(第三版)》及 相应技术方案执行。支出责任: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牵头负责单位: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中医药局。

(48)老年人福利补贴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老年人。

服务内容:为 65 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提供能力综合评估,做好老年人能力综合评估与健康状况评估的衔接。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补贴。为经认定生活不能自理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提供 护理补贴。为 80 岁以上老年人发放高龄津贴。

服务标准:具体认定评估办法及补贴标准由各地人民政府明确。

支出责任: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牵头负责单位:民政部。

14.养老保险服务

(49)职工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退休人员。服务内容:按时足额发放基本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 的决定》、《国务院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的决定》及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支出责任:在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出,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 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50)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

服务对象:符合条件的参保城乡居民。服务内容:为符合条件的参保对象提供参保经办服务,给予缴费补贴,发放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

服务标准: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 险制度的意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建立城乡居 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确定和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的指导意见》执行。

支出责任: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其中,中央财政对中 西部地区按国家确定的基础养老金标准给予全额补助,对东部地区给予50%补助。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并根据 当地实际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对长期缴费的,适当加发年限基础 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由个人账户基金支出。

牵头负责单位: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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