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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自治区发布《关于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宁夏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宁东基地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财政金融局:

为进一步健全我区高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提高老年人优待水平,推动老年社会福利向适度普惠型发展,根据2023年自治区政府工作报告“将80岁以上老人高龄津贴由原来低收入群体扩增到全区所有高龄老人”相关要求,现就完善自治区高龄津贴制度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发放范围

将发放范围由80周岁以上低收入老年人,扩大到80周岁以上全体老年人。

(一)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范围。凡持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无固定收入的老年人,可纳入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制度范围。固定收入包括离退休费和基本养老金等,不含中央确定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子女赡养赠予和遗属生活费、优抚对象享受的优待抚恤金等。

(二)新增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范围。凡持有宁夏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未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的人员(已享受企业职工养老保险高龄补贴待遇人员暂不纳入,待相关政策明确后再行纳入),均可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

(三)准确界定对象。符合城乡低保、特困供养条件的老年人,优先纳入城乡低保、特困供养范围,同时享受高龄老年人津贴。原农村户籍中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且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不再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纳入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范围。

二、明确发放标准

高龄老年人津贴实行分类分档发放的原则,并随全区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适时进行调整。有条件的地区,可适当提高标准。

(一)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城市户籍每人每月发放450元,80-89周岁农村户籍每人每月发放270元;90周岁以上城乡户籍每人每月发放500元。

(二)新增高龄老年人津贴发放标准。80-89周岁每人每月发放100元,90周岁以上每人每月发放200元,自2023年1月1日起执行。

三、规范发放程序

(一)优化发放程序。各地民政部门要优化高龄津贴申领、认证程序,最大限度为高龄老年人及亲属提供便利。高龄老年人津贴的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根据个人申请,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确认后,由县级民政部门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

(二)加强动态管理。各地民政部门要对辖区内80周岁以上老年人进行调查摸底、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并坚持动态管理,对80-89周岁的老年人实行半年一核查,90周岁以上老年人实行一季度一核查,切实做到有进有出。要建立健全定期抽查、核查、公示和统计报告制度,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群众和舆论监督,增强工作透明度,确保高龄津贴发放工作落实落细。

四、资金筹集和管理

(一)足额保障资金。高龄老年人津贴资金由自治区和市、县(市、区)共同负担,并列入各级财政预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所需资金全额由自治区财政承担,新增高龄老年人津贴所需资金由自治区财政和市、县(市、区)财政按照7:3的比例分担。

(二)强化资金管理。各地要切实加强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高龄津贴资金专款专用。各级民政部门要认真做好资金预算、对象审定和发放工作,财政部门要按要求足额配套相关资金,并确保资金按时拨付。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加强对高龄津贴资金使用的日常监管,确保资金安全规范使用。

五、强化措施保障

(一)提高思想认识。发放高龄老年人津贴是关心关爱老年人服务保障工作的实际举措,是建立健全社会福利与社会救助统筹协调发展的制度安排,是惠及千家万户的暖心工程、惠民工程,彰显着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各地民政、财政、人社部门要高度重视高龄津贴发放,切实强化做好高龄津贴发放工作的政治责任,认真部署、精心组织,及时将惠民利民政策落到实处。

(二)做好政策衔接。各地民政、财政、人社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协作配合,准确把握高龄津贴制度发放范围,切实做好相关政策衔接,提高服务和管理水平。对拟发放对象要做好调查核实、健全档案,特别是对农村户籍中享受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人员收入情况进行摸底核实,及时将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老年人退出高龄低收入老年人津贴保障范围,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三)广泛宣传引导。各地要深入乡镇(街道)、村(社区),向人民群众广泛宣传高龄津贴政策,通过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微信、微博、报纸、村级“大喇叭”等多种方式,加大对高龄老年人生活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布自治区现行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的发放范围、标准和申领程序,做到家喻户晓。对一些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要主动对接、上门服务,帮助其办理申请、认证手续,在全社会营造尊老爱老助老的良好社会氛围,让广大群众自觉感党恩、听党话、跟党走。

宁夏回族自治区民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3年1月19日

(宁夏民政厅.自治区民政厅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高龄津贴制度的通知.2023-0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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