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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关于做好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

穗民规字〔2024〕2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

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养老服务条例》《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卫规字〔2021〕1号)规定,现就做好我市养老服务对象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是指因申请本市养老服务或相关政府补贴而产生的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所产生的评估费用及评估资助标准依据本通知执行。

二、本市户籍老年人首次评估、动态评估及重新评估的评估费用由个人自付。其中,符合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财政按照入户评估200元/次、定点评估150元/次的标准给予资助,其余老年人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资助。实际评估费用低于上述资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结算。

三、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护理补贴按规定开展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的,评估费用由该机构自行承担,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本通知第二条定点评估资助标准的50%比例给予资助。实际评估费用低于前述资助标准的,按照实际费用结算。

四、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通知实施后,国家、省、市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特此通知。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

2024年3月14日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一、为什么制定《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卫规字〔2021〕1号)规定“评估费用依法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动态调整,申请养老服务或政府补贴产生的评估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其中关于评估费用及资助补贴标准的规定依据《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民规字〔2020〕14号,下称《照顾评估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执行。现因《照顾评估办法》已于2024年1月1日届满失效,为确保我市养老服务对象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顺畅衔接、有序开展,我局按照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要求启动了制定工作。

二、《通知》的主要内容?

主要包括以下两个方面:

一是明确评估费用及资助标准的适用范围。为落实《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广州市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穗卫规字〔2021〕1号)中关于“评估费用依法确定并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实施动态调整,申请养老服务或政府补贴产生的评估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财政补助”的规定,本次制定《通知》专门就评估费用及资助补贴标准适用范围进行了明确。

二是明确评估费用分担、收费及资助标准。根据《照顾评估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二、二十三条规定,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及财政负担情况,经会市财政局同意,维持原评估费用资助标准不变,本市户籍老年人首次评估、动态评估及重新评估的评估费用由个人自付,其中符合本市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资助条件的,由户籍所在区财政按照入户评估200元/次、定点评估150元/次的标准给予资助,其余老年人按照上述标准的50%给予资助;养老服务机构申请护理补贴按规定开展老年人照顾需求评估的,评估费用由该机构自行承担,市福利彩票公益金按照评估费用的50%比例给予评估资助。考虑到照护需求评估机构由政府购买服务产生,如实际价格低于资助标准的,按实际价格执行。

三、如有疑问可向哪个部门进行咨询?

市民如对《通知》有疑问,可在办公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9:00-12:00;下午14:00-18:00,节假日除外)拨打电话020-83178750向广州市民政局(养老服务处)进行咨询。

(来源:广州市民政局.广州市民政局 广州市财政局关于做好老年人照护需求综合评估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2024-0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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