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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答复:福利院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可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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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院是否可以利用空余床位为社会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特困人员供养服务设施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民发〔2019〕83号)规定,特困供养机构在满足特困人员集中供养需求基础上,可向社会开放床位

针对公益一类事业单位性质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是否可以利用空余床位为社会老人提供基本养老服务?是否实行政府指导价?

请民政部给予书面解答。谢谢。

留言时间:2025-2-21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2024年底,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推动养老机构分类改革作出统一部署,提出根据服务对象和设施条件,将养老机构划分为兜底保障型、普惠支持型和完全市场型。

《意见》要求,健全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向社会开放空余床位,扩大普惠养老服务,建立健全收入管理和绩效激励制度。

您提到的社会福利院(社会福利服务中心)应在做好兜底保障基础上,区分服务对象实行不同收费标准。

为其他经济困难的孤寡、高龄、失能等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的,其床位费、护理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伙食费等服务收费项目按照非营利原则据实收取

下一步,民政部将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全力抓好《意见》的贯彻落实,指导设区的市级政府制定普惠支持型养老机构支持办法,加快完善公办养老机构运营机制,大力发展普惠养老服务,更好满足广大老年人的机构养老服务需求。

答复时间:2025-3-7

来源:民政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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