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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办法(深民规〔2026〕5号)

深民规〔2026〕5号

各有关单位:现将《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民政局 深圳市财政局

2026年7月16日

深圳市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优秀人才从事养老服务工作,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养老服务改革发展的意见》、民政部等12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技能人才职业技能等级认定工作的实施意见》等政策文件精神以及《广东省养老服务条例》《深圳经济特区养老服务条例》等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的申请、发放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

第四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包括入职补贴和岗位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同时符合入职补贴与岗位补贴申请条件的,可以同时申请享受两项补贴。

第五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坚持与我市养老服务业发展水平相适应原则,坚持与养老职业技能专业水平相结合原则,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可持续的原则。

第六条 市民政、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政策,负责补贴工作的统筹、指导、监督。市、区财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资金保障工作。市、区民政部门负责将养老机构从业人员补贴资金纳入本级部门预算,负责补贴的申请发放及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补贴对象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一次性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在我市养老机构工作的技能岗位人员,符合相关条件的,可以申请享受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

第八条 养老机构专业技术岗位人员包括医师、药师、护士、技师等医疗卫生类专业技术人员、社会工作者。

第九条 养老护理技能岗位职业证书包括以下类别:(一)2017年9月前取得的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发放的养老护理员职业资格证书;(二)由人力资源保障部门认定的职业技能等级认定社会培训评价组织、职业技能等级认定企业发放的养老护理员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三)由国家人力资源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发放的护士、护师初级、中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各省市职称评审委员会评定的护师高级职称证书。

第十条 养老机构内的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和政府购买社工服务岗位人员,不纳入补贴对象范围。有违法犯罪行为或造成严重职业安全事故等被列入养老服务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的从业人员,按规定不予补贴。

第三章 入职补贴

第十一条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一)申请人在毕业3年以内进入我市养老机构,从事一线专业技术岗位或养老护理技能岗位工作累计满3年;(二)申请期间仍从事专业技术岗位或养老护理技能岗位工作,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三)与养老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四)取得国家认可的毕业证书,以及国家认可的与所从事岗位相关的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执业证书、职称证书。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标准:(一)专业技术岗位:专科(高职)学历补贴8000元、本科学历补贴10000元、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补贴15000元;(二)养老护理技能岗位:中专学历补贴8000元、专科(高职)学历补贴10000元、本科及以上学历补贴15000元。

第十三条 申请入职补贴应提交《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申请表》,由养老机构将机构所属从业人员信息归集至深圳民政养老服务平台。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入职补贴仅能申请一次,一次性发放。申请人在职期间提升学历并取得相应毕业证书的,已领取入职补贴的,可按新取得学历申请入职补贴差额;跨区入职的,在新入职机构工作满1年后方可申请;从我市养老机构离职超过6个月重新入职的,工作满1年后方可申领。

第四章 岗位补贴

第十五条 申请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岗位补贴:(一)在养老机构内从事一线养老护理技能岗位,连续工作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申请期间仍从事一线养老护理工作;(二)与养老机构或劳务派遣机构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取得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的岗位相关职业证书。

第十六条 岗位补贴标准:(一)初级养老护理员或同等职业证书每月补贴100元;(二)中级养老护理员或同等职业证书每月补贴200元;(三)高级养老护理员或同等职业证书每月补贴300元;(四)技师每月补贴500元;(五)高级技师每月补贴800元;(六)特级技师每月补贴1200元;(七)首席技师每月补贴1700元。

第十七条 申请岗位补贴应提交《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补贴申请表》,并由养老机构将机构所属从业人员信息归集至深圳民政养老服务平台。

第十八条 岗位补贴按月核算,按季度申请,每季度申请并发放上一季度的补贴;跨区入职的,在新入职机构工作满3个月方可申请;岗位补贴依申请发放,因故未申请的,未申请时段不予补发。

第五章 补贴申请和发放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从业人员通过所属养老机构申请补贴,由养老机构向机构所在区的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市属养老机构向市级民政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入职补贴应在每年1月1日至1月20日、7月1日至7月20日提交申请。岗位补贴应在每季度首月15日前提交上一季度的补贴申请。

第二十条 市、区民政部门对补贴申请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进入公示环节;审核不通过的,不予补贴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一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对拟补贴的对象和补贴金额等信息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

第二十二条 市、区民政部门应将补贴资金发放至申请人金融社保卡。入职补贴于每年4月30日、10月31日前发放。岗位补贴应在本季度完成上季度的补贴发放。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申请人应当提供真实、合法、有效的申请材料。申请人弄虚作假、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取消补贴资格,2年内不得申请补贴,对已经发放的补贴资金依法予以追缴。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协助提供虚假证明骗取补贴的,一经查实,由民政部门责令退回。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各区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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