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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字解读《赣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厅字〔2025〕19号)及《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西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府厅发〔2026〕10号)精神,赣州市制定《赣州市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赣市府办发〔2026〕14号)。赣州市医疗保障局对方案解读如下:

一、工作目标:2026年底前先行实施就业人员(包括在职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长护险制度;2027年将未就业人员纳入长护险制度范围。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人员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保,长护险与基本医疗保险同步参保、同步缴费。

二、缴费基数和标准:(1)在职职工缴费基数与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一致,费率为0.3%,其中0.15%费用从职工医保单位缴纳费用中划转,剩余资金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2)退休人员以本人基本养老金为缴费基数,原用人单位不缴费,个人缴费0.15%,经本人同意后可从职工医保个人账户中代扣代缴。(3)未就业人员以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缴费基数,费率为0.3%,由个人和政府按1:1分担,按年度缴费;未就业人员长护险缴费费率第1年(2027年)为0.15%,计划通过5年时间过渡至0.3%;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参保不缴费;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4)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基数为赣州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按年度缴费),也可选择按未就业人员政策参保。

三、待遇保障: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可正常享受待遇并按时足额缴纳长护险,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享受待遇,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长护险不设起付线,提供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方式,基金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支付比例:就业人员选择机构护理按65%支付、社区护理按70%支付、居家护理按75%支付;未就业人员机构护理按45%、社区护理按50%、居家护理按55%支付。支付方式主要按床日或按服务时长付费,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赣州市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四、管理服务: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实行定点管理;评估通过的评估服务费全部由基金负担,未通过的全部由参保人个人负担;鼓励支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养老服务机构提供长期护理服务和失能等级评估。政策咨询可联系赣州市医疗保障局(0797-8083770)及各县(市、区)医保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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