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就跨省流动就业人员养老金待遇领取地确定问题发布权威答疑,通过四种典型案例详细介绍规则。
情况一:最后参保地为户籍所在地——王叔叔是苏州户籍,之前在深圳缴了11年养老保险,退休前回到苏州工作并继续缴费。达到退休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在苏州(户籍地),苏州即为待遇领取地。
情况二:最后参保地非户籍所在地,但在当地已缴满10年——赵叔叔是安徽户籍,在苏州工作并缴了20年养老保险。达到退休条件时,养老保险关系在苏州且已缴满10年,苏州即为待遇领取地。
情况三:最后参保地非户籍所在地,且在当地未缴满10年——钱阿姨是河北户籍,先在上海缴了13年,后在苏州缴了7年。退休时养老保险关系在苏州但未满10年,而上海已满10年,上海为待遇领取地。
情况四:在各地都没缴满10年——李阿姨是安徽户籍,在江苏、浙江、上海分别缴了4年、6年、8年,没有一个地方满10年,最终回户籍地安徽领取养老金。
温馨提示:待遇领取地确定后,需在退休前将所有参保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确保退休手续顺利办理。
来源:苏州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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