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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东市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完善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保障机制,提高老年人消费能力,推进基本养老服务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 的通知》(中办发 〔 2022〕 42号)、《辽宁 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关于印发的通知》(辽民保函〔2025〕46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的通知》(辽政办发〔2023〕11号)、《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的通知》(丹政办发〔2024〕12号) 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工作规定。

第二条 本工作规定适用于我市户籍老年人按规定申领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工作。

第三条 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策衔接。做好与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制度、试点运行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有效衔接,推动实现基本养老服务均衡化。

(二)保基本可持续。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坚持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立足保障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需求,提高其家庭消费支付能力,减轻老年人生活照料困难,合理制定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标准。

(三)便民高效。推进服务方式改革,持续优化申领程序,让数据多跑路、群众少跑腿,全面推行 “最多跑一次”“只进一扇门”等便民快捷经验做法,不断提高基本养老服务水平。

第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负责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审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请受理、初审。社区(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县级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的政策宣传、日常管理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本工作规定涉及的老年人能力评估机制和评估标准,按照 《辽宁省老年人能力评估实施办法(试行)》 ( 辽民发〔 2024〕1号 )、 《 丹东市关于开展 老年人能力评估 工作的通知 》 ( 丹民传〔 2024〕69号 )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 对象及标准:第六条 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采取现金、代金券等物质帮助形式,发给符合相应条件的老年人,包括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等三项。

第七条 高龄津贴对象及标准::(一)津贴对象:发给 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

(二)津贴标准: 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5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200元;80-89周岁低保、低保边缘户老年人,每人每月50元;80-89周岁普惠老人,每人每月30元。

第八条 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及标准::(一)补贴对象:发给 80周岁及以 上的低保、低保边缘户老年人。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50元。

第九条 养老护理补贴对象及标准::(一)补贴对象: 发给 60周岁及以上的低保、低保边缘户、且 经评估确定为中度失能等级以上的老年人 。

(二)补贴标准:每人每月 50元。

第三章 申领流程:第十条 符合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请条件的老年人,本人持身份证、户口簿(其中申请养老护理补贴需提供老年人能力评估结果),通过以下方式自愿提出申请,本人申请有困难的,可按程序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

(一)户籍老年人(部队老年人)可携带户口本、身份证(部队无户籍老年人提供干休所开具的证明)等相关材料到户籍所在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也可向省内任意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由辽宁省养老服务管理系统自动推送至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完成申请。

(二)使用智能手机登录 “辽事通”APP,按提示输入身份信息并上传相应申请材料即可完成申请。

(三)在申请高龄津贴时,辽宁省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可自动识别并同步完成符合养老服务补贴条件的申请。

(四)辽宁省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对接辽宁省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信息平台,对符合高龄津贴申请条件的经济困难老年人自动识别身份,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老年人核实情况后,主动协助其完成申请。

第十一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受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请,将相关信息录入辽宁省养老服务管理系统,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通知单,明确受理时间、接受申请材料清单、预计审定结果反馈时限等信息。受理后,要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提出初审意见,通过辽宁省养老服务管理系统上报县级民政部门。

第十二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当全面审查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请材料,自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提出审定意见。因特殊情况无法完成的,经县级民政部门分管领导同意后,办理周期可适当延长,最多不超过 10个工作日,且须向申请人说明理由并书面告知 。审定合格的,自审定合格之日的下一个月开始发放津贴补贴,计发时间按照老年人满足津贴补贴条件的当月起计算 (在高龄津贴的发放中, 申请人因故 未能及时提出申请的,申请时可补发不超过 24个月,其中 80-89周岁普惠老年人高 龄津贴最远追溯至 2025年1月,申请时老年人不再符合条件的不予补发 )。审定不合格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四章 津贴补贴发放:第十三条 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按月发放,采取现金发放的,应通过银行、信用社等代理金融机构直接发放到申请人账户。

第十四条 县级民政部门应按月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当期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资金发放明细,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有关规定及时审核并支付资金。原则上,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资金要通过财政 “一卡通”平台全流程按规定时限发放到位。

第十五条 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采取代金券等其他非现金发放的,发放方式和发放流程按照当地具体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政策衔接:第十六条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可以 同时申 领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养老护理补贴。

第十七条 低保家庭老年人高龄津贴可以与 低保金 同时兼得。

第十八条 既符合养老护理补贴条件,又符合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以 择高申领其中一类护理补贴 。既符合高龄津贴、养老服务补贴条件,又符合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条件的老年人可以叠加享受。

第十九条 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与政府发放其他补贴政策衔接规定,由各县(市)区民政部门自行确定。

第六章 管理监督:第二十条 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实行信息化管理,县(市)区民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配备计算机、高拍仪等必要硬件设备,实现信息传递、申领审定、跟踪监测、数据查询、联网管理。

第二十一条 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发放期间出现下列情形的,申请人应及时主动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告,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根据报告情况和辽宁省养老服务管理系统相关预警信息,及时与申请人核实后上报县级民政部门按规定调整津贴补贴发放标准或停止发放津贴补贴,变化原因要向申请人告知:

(一)老年人年龄发生变化的;;(二)老年人残疾类别、残疾等级发生变化的;:(三)老年人家庭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符合或不符合经济困难家庭条件的;

(四)老年人死亡或由人民法院宣告失踪的;;(五)老年人户籍迁出本地的;:(六) 各级民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需要调整津贴补贴情形的。

第二十二条 经县级民政部门审定后需要 调整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发放标准的,自老年人发生变化当月起计发津贴补贴;需要停止发放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的,自老年人变化当月起的 3个月内完成停发手续办理,办理完成停发手续前发放的津贴补贴可不予要求退回。

第二十三条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严格审核办理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规范津贴补贴资金使用,主动接受审计部门、纪检监察机关的审计、监督,以及社会和群众的咨询、监督、投诉和举报。

第二十四条 各县(市)区民政、财政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并查实虚报冒领、截留挪用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对相应责任人要依法依纪追究党纪政纪责任;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五条 对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申领工作经办人员在工作中出现的下列情形应依法依规免于或减轻问责:

(一)在改革创新中缺乏经验、先行先试或因上级尚未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出现的失误错误,且未造成重大损失或不良影响;

(二)坚持秉持公心、履职尽责,但因客观原因出现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

(三)其他主观上没有谋取私利,由于推动工作发展的无意过失。

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六条 老年人基本养老服务津贴补贴有关政策与本工作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工作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应根据本工作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操作细则。

第二十八条 本工作指引由市民政局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工作指引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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