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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答复:300平米以下或投资30万以下的养老机构消防验收执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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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0平米以下或投资30万以下的养老机构消防验收执行标准

按照《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民发[2017]25号规定“取消部分机构的消防审验手续。1998年9月以前建设使用,且未发生改、扩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的,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备案手续;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或者投资30万元以下的养老机构、设施,不需要办理消防设计、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民政部66号令《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开展服务活动”。

对于300平米以下或投资30万以下的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哪个消防验收标准

留言时间:2023-11-09

答复
民政部养老服务司

您好!

《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仍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规定”。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明确了需申请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的特殊建设工作情形;除此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应按照《暂行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执行消防验收备案抽查制度。具体请咨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感谢您对民政养老服务工作的关注!

答复时间:2023-11-15

来源:民政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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