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申报和组织实施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财政局:
邮寄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南三巷3号
附件1
项目申报书编制提纲一、养老服务工作概况概述本地区养老服务工作总体情况,重点是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工作开展情况,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总人口、6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口数及老龄化率,老龄或养老服务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建立情况(需明确牵头人及职务),“十四五”以来省、市、县三级对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财政投入情况(分别明确具体数额),“十四五”以来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支持政策出台情况(需明确具体文件名称及解决的问题),县(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三级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运营情况〔需明确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在街道(乡镇)的覆盖率、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设施覆盖率〕,2021-2023年新建居住(小)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达标情况,开展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情况,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培训培养、评价使用、激励保障等情况,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特色经验做法情况。二、重点任务推进安排明确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发展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工作安排,包括但不限于:整体工作进度、老年人能力评估及服务对象确认、制定建设标准或服务清单、遴选服务和产品提供主体、服务质量过程管理和验收、项目结束后持续推进等安排考虑。三、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建设安排聚焦建设连锁化运营、标准化管理、专业化运作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网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居家社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布局、功能设置、运营管理、信息平台建设、智慧场景运用、居家服务递送、家庭养老赋能、服务人才培养、其他要素保障等安排考虑。四、组织实施保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安排、保障项目顺利实施的配套政策和资金支持安排、项目结束后持续支持安排。附:项目绩效目标申报表






附件2
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实施标准
为推进2024年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规范实施,现就项目支持的家庭养老床位建设和居家养老上门服务两项重点任务,制定实施标准如下。
一、服务对象
项目服务对象为项目地区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
二、服务提供主体
按照政府采购规定,遴选确定具备资质条件的服务提供主体,其中,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涉及的适老化改造和智能化改造,可由依法设立、具备相应资质、信誉良好的养老机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家装、通讯、科技类企业承接;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可由依法设立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或经营范围和组织章程中含有养老服务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承接,支持优先选择连锁化品牌化运营的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
三、服务内容和基本要求
(一)建设家庭养老床位。根据服务对象失能状况、居家环境条件等情况并结合其意愿,对其居家环境关键区域或部位进行适老化改造,按需安装网络连接、紧急呼叫、活动监测等智能化设备,并视情配备助行、助餐、感知类老年用品。此前已进行相关改造并具备相应功能的不重复改造(适老化改造、智能化改造和老年用品配备可参考附1)。建设的家庭养老床位应有效增强服务对象居家生活的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并能够通过智能化手段进行远程监测和动态管理,对服务对象服务需求和异常情况及时响应和进行应急处置。
(二)提供居家养老上门服务。服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生活照护、基础护理、探访关爱、健康管理、委托代办、精神慰藉等(服务内容可参考附2)。项目周期内,应为每位服务对象累计提供不少于30次的居家养老上门服务。
四、服务流程
(一)摸底评估。项目地区对辖区内符合条件的经济困难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组织开展排查摸底,聘请专业机构按照相关标准对老年人进行综合能力评估和经济状况评估,确定服务对象。
(二)按需建账。项目地区以综合能力评估结果为基本依据,结合服务对象意愿,对每位服务对象进行基本信息和需求登记,按照“一人一案”原则建立台账,细化明确具体服务方案。
(三)政府采购。项目地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遴选确定建设家庭养老床位和提供居家上门服务的承接主体。
(四)项目实施。服务提供主体根据每位服务对象具体情况,结合项目相关执行标准和周期,制定家庭养老床位建设或居家养老上门服务的具体方案,明确实施内容、服务标准、进度安排等,经服务对象确认后按计划实施,并通过全国养老服务信息系统和相关微信小程序上传服务信息。
(五)评估验收。项目地区民政、财政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验收,将验收结果作为标的支付、项目竣工的主要依据。
五、补助标准
项目地区应综合考虑服务老年人数量、服务需求、补助资金额度等情况,在满足建设要求、保证服务频次和质量的前提下,合理确定每位老年人的补助标准。属于当地基本养老服务项目范围、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不足以支付的部分,由项目地区统筹地方财政投入予以补足;属于基本养老服务项目以外、服务对象自愿付费的部分,由服务对象或其代理人与服务提供主体签订服务合同予以明确。
附:1.家庭养老床位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2.居家养老上门服务基本项目参考清单





附件1
http://www.mca.gov.cn/n2445/n2575/n2579/c1662004999979999250/part/18900.docx
附件2
http://www.mca.gov.cn/n2445/n2575/n2579/c1662004999979999250/part/18901.docx
内容来自:民政部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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