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桂民规〔2024〕4号)
各市、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现将《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7月4日
(此件公开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 为贯彻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强化财政资金兜底线保基本的职能作用,引导扶持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加快提升养老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养老托育服务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20〕52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粤桂协作优惠政策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0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养老服务补贴包括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养老机构从业人员岗位津贴。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办养老机构,是指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人或其他社会力量利用非政府性资金举办,并经民政部门备案,为老年人提供全日集中住宿和照料护理服务,床位数在10张(含)以上的机构。本办法所称的养老机构从业人员,是指在民政部门备案的养老机构中从事养老护理工作的人员(不含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第四条 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一)依法办理民办非企业法人登记或企业法人登记手续,并取得养老机构备案回执;(二)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等相关规范和技术标准;(三)获得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一级等级及以上;(四)接受补贴的养老机构不得改变其养老服务性质,不得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业务;(五)取得房屋产权证或签订5年(含)以上《房屋租赁合同》,或签订《公建民营运营协议》;(六)与入住老年人签订6个月以上的服务协议;(七)组织管理、人事管理、财务管理、设施管理、服务管理、安全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服务规范;(八)正常使用广西智慧养老综合服务平台,机构床位、老年人等基础信息准确真实,更新及时;(九)申请年度内无火灾、食物中毒等安全责任事故;(十)申请年度内无重大服务纠纷。第五条 收住以下4类人员之一的民办养老机构可以申请运营补贴:1.60周岁(含)以上特困人员;2.60周岁(含)以上低保对象;3.低保边缘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4.支出型困难家庭中的60周岁(含)以上老年人。第六条 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设、公建民营模式的养老机构,参照本办法申请建设补贴、运营补贴。第七条 采取旅居式、会员制运营模式或直接售卖养老床位使用权的,不予发放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和运营补贴。获得普惠养老城企联动专项行动投资补助资金的项目床位,不予发放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第八条 民办养老机构新增床位经民政部门核定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建设补贴:(一)属于自建或购置并取得产权证的养老服务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5000元补贴。(二)属于租赁且租期5年(含)以上的养老服务设施,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三)采取公建民营模式经营管理的养老服务设施,装修及设施设备均由运营方投资的,按核定的新增床位数给予每张床位3000元补贴。第九条 养老机构享受建设补贴的床位数量根据该机构的总建筑面积进行核算。建筑面积每42.5平方米按照1张床位核算。建筑面积不足42.5平方米的部分,不计入床位数量。第十条 民办养老机构建设补贴为一次性补贴,养老机构自运营之日起,当新增床位收住老年人的平均收住率(平均收住率=每天实际收住的老年人累计数/床位数×实际运营天数)达30%时给予补贴。第十一条 民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广西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管理办法(试行)》(桂民规〔2020〕2号)的评定结果和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4类人员数量,按照下列标准执行。(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广西壮族自治区民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养老服务补贴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民规〔2024〕4号).2024-07-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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