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北京市通州区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5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82号)的文件要求,推进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为改善通州区老年人居家照护条件,提高老年人居家生活质量,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提质扩容提供兜底保障,通州区民政局制定了《北京市通州区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细则》。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提出意见建议。
公开征集意见时间:2024年9月19日-2024年10月19日
意见反馈渠道如下:
1.电子邮箱:tzhyanglao@126.com
2.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九棵树东路甲442号永安大厦通州区民政局养老事务中心
3.电话:010-69544807
4.登录通州区人民政府网站(http://www.bjtzh.gov.cn),在“政民互动”频道页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北京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beijing.gov.cn),在“政民互动”版块下的“政策性文件意见征集”专栏中提出意见。
北京市通州区民政局
2024年9月19日
附件1:
北京市通州区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5号)、《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82号)文件精神,为改善通州区老年人居家照护条件,提高老年人居家生活质量,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提质扩容,现结合我区实际,制订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以老年人需求为导向,创新完善工作机制,重点保障城乡特困、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以下统称经济困难老年人)最迫切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引导重度失能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家庭,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和高龄老年人等有需求的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鼓励有条件和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自主付费改造。
第三条在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中,应遵循以下原则:
坚持需求导向原则。以经济困难老年人为重点,以老年人及其家庭自愿申请为前提,以满足居家生活照料、起居行走、康复护理等需求为导向,推动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
坚持精准施策原则。依托北京养老服务网等信息平台,根据老年人身体状况、养老服务需求、居住环境特点和适老化改造需求评估结果等,推进适老化改造工作,帮助老年人防范生活风险,改善居家养老环境。
坚持多方参与原则。整合政府、市场、社会、家庭等各方资源和力量,发挥政府引导作用,鼓励市场主体积极研发应用适老化产品、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营造良好适老化改造消费市场。
第二章 服务对象
第四条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对象是具有通州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通州区内,具有适老化改造意愿和改造条件的城乡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以下统称经济困难老年人)。
改造对象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拟改造的住房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没有纳入拆迁规划。
第五条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由区民政部门遴选的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实施,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可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适老化改造产品及服务。
第三章 补贴标准
第六条按照“申请一户,改造一户”的原则,为有需求的经济困难老年人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按照每户不高于5000元标准安排年度预算并据实结算,所需经费由区财政负担。
第七条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补贴与本市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支持政策、养老家庭照护床位的适老化改造支持政策不得重复享受,老年人可自愿选择。已进行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养老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且自上次适老化改造申请日起未超过5年的,不重复纳入支持保障范围。
第四章 改造内容
第八条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内容针对居家生活照料、生活起居、康复护理等需求,重点围绕老年人家庭厨房、卫生间、卧室等应用场景,加大适老化改造产品与服务供给;改造范围依照通州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
第九条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推荐清单制度,结合经济困难老年人实际需求和适老化产品及服务市场供给情况适时调整更新。引导市场主体优化适老化产品供给机制,进一步明确细化改造项目的规格性能、技术指标、质量标准、产品信息,优化方案设计与资源配置,丰富适老化改造产品与服务的市场供给。
第五章 服务机构
第十条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应由区民政部门遴选并应通过全市统一的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公示服务资质、服务项目、产品标准、施工要求、服务方式、服务规范和收费标准。经区民政部门遴选的装修装饰、家政服务、物业等相关领域企业主体可拓展适老化改造业务,并在养老服务平台进行展示。
第十一条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适老化改造评估单位,对经济困难老年人身体状况、居室环境等进行综合评估留存完整、详尽的评估记录。适老化改造评估单位根据评估情况制定改造方案,提供改造事项清单及初步预算。
第十二条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担任适老化改造验收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验收服务机构应联合街道(乡镇)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最终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居家适老化改造支出票据等验收结果材料,区民政部门依据验收结果做好相关费用结算和资金拨付。
第十三条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与适老化改造验收服务机构不得为同一市场主体。
第六章 改造流程
第十四条严格规范申请、评估、改造、验收等工作程序。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调查评估、改造实施、完工验收、补贴发放五个流程。
第十五条申请受理。
区民政部门指导街道(乡镇)开展适老化改造申请及初审。有改造需求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申请改造房屋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或者在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官网提出申请并选定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
街道(乡镇)是受理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申请的责任主体。申请人常住地街道(乡镇)应当自受理申请15个工作日内,依托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官网对申请人的申请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身份信息、户籍信息、申请资质、改造居住地信息等进行初审核实。经审核认定申请人不符合资助条件的,街道(乡镇)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明确告知老年人或其家属。申请改造的房屋产权原则上应为申请人本人、申请人配偶或其家庭成员所有,拥有长期使用权的须经房屋产权人同意后申请。
街道(乡镇)经初审合格后提报至区民政部门审核。区民政部门完成审核后,适老化改造评估单位开展调查评估工作。
对于北京市统一身份认证平台官网内缺乏户籍身份信息或因申请人提交材料无法核实受理需要补充后重新申请的,街道(乡镇)应及时告知申请人,审核时间重新计算。
第十六条调查评估。
适老化改造评估单位收到调查评估需求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申请人约定入户评估时间,按照标准工作流程,持录音录像设备上门实施开展居家适老化改造入户调查评估。
调查评估内容包括老年人身体状况评估、康复辅助器具需求评估、居室环境评估、家庭成员评估、政策评估等内容。
适老化改造评估单位应综合考虑老年人实际需求、身体功能状况、居家环境和房屋结构等因素,提供个性化评估设计方案。
适老化改造评估单位根据评估情况制定改造方案,申请人自主选择确定具体改造项目等内容,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不得诱导老年人进行明显超出实际需求的改造项目。改造方案须经申请人签字确认。适老化改造评估单位需建立完整、详尽的评估管理档案,包括不限于评估记录、改造方案等,评估管理档案保管时间不少于5年。
第十七条改造实施。
改造方案确认后,申请人与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签订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合同,明确改造内容事项、改造服务内容工期、适老产品的质量保障时限、纠纷解决的途径等各方权责利关系,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应在双方协定改造工期时间内与申请人联系开展适老化改造及产品配置工作。
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原则上应根据前期审定的方案提供适老化改造服务,受房屋等实际情况影响,在改造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设施存在增减变化等情况的,适老化改造评估单位需结合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申请人意见组织重新评估并出具新方案。
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应按照核定的改造方案进行施工,及时反馈改造进度,确保改造工程能够按时按质完成。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要建立完整的改造档案,留存完整的改造信息,有清晰的改造前后图片资料。
第十八条完工验收。
适老化改造验收服务机构要按照“一户一档、全程留痕、倒溯可查”要求建立项目档案,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工作实施全过程监管。
适老化改造验收服务机构在收到适老化改造完成信息后,15个工作日内结合前期评估需求及改造方案联合改造房屋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改造质量情况回访、满意度调查、档案资料审检等工作。适老化改造验收服务机构应将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申请表、评估情况、服务合同、改造事项清单、过程监督记录、审核验收记录、改造前后图片对比等资料归档整理并上传平台。档案材料留存保管时间不少于5年。
经济困难老年人家庭的适老化改造结果应经经济困难老年人或其监护人确认。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应责令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并再次组织验收。
第十九条补贴发放。
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费用由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先行垫付。适老化改造验收服务机构对照评估设计方案、适老化改造支出票据等资料查验,最终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及验收结算报告,区民政部门依据验收结算报告及相关票据材料依规据实结算改造补贴资金。
第二十条申请人在适老化改造合同签订且施工进场后身故的,由适老化改造验收服务机构对实际改造施工情况进行验收,区民政部门依据验收结果据实结算。
第二十一条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和改造服务对象发生争议纠纷的,根据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规定处理,双方协商不一致应通过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质量监管。
各街道(乡镇)加强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质量监管,严把工程质量、产品质量、工作时效关,依法依规查处改造过程中出现的违约、违规问题。
第二十三条社会监督。
区民政部门和各街道(乡镇)设立投诉监督电话,主动接受老年人及家庭、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七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四条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由区民政部门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具体落实实施,规范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流程,严格规范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申请受理、勘察设计、施工、验收及资金结算等关键环节。对实施过程中发现的困难和问题,有针对性地研究对策措施,跟进指导解决,确保在动态完成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前提下,倡导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开展适老化改造。
第二十五条区民政部门负责制定本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方案;确定改造服务对象;按照政府采购法律制度规定选定第三方机构;加强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宣传推广工作;牵头做好竣工验收和相关费用结算及资金拨付等工作;设立投诉监督电话,组织适老化改造验收服务机构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作进行抽查、回访,开展满意度调查。
第二十六条各街道(乡镇)负责开展适老化改造需求调查,全面掌握本辖区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及底数,落实居住在本辖区内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的申请审核确认,协助入户需求评估、改造过程协助管理、组织逐户实地竣工验收;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受理社会监督来电来访、异议处理并做好适老化改造相关市民诉求和12345热线咨询解答等工作。
第二十七条区财政局负责对居家适老化改造事项资金予以保障并监督。
第二十八条区民政部门会同区残联等部门建立居家适老化改造与居家无障碍改造的数据共享机制,妥善做好数据及政策衔接。
第二十九条对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对象、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适老化改造评估单位、适老化改造验收服务机构以虚报、隐瞒、伪造、违反服务协议等非法手段骗取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资助资金等违法行为,一经查实,追回虚报冒领资金。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社会支持
第三十条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支持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将居家适老化改造与智慧养老社区建设相结合,推广智能水表、智能电表、智能穿戴设备、燃气报警器、一键呼叫、功能定位等智能化设备,运用智能化方式提升居家养老服务水平。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xx月xx日起实施。
第三十二条因后续市级政策调整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由区民政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2:
关于对《北京市通州区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细则》的起草说明
一、起草背景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民政部等九部门关于加快实施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指导意见》(民发〔2020〕86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7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完善北京市养老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23〕25号)等文件精神,依据《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京民养老发〔2023〕282号)的文件要求,推进符合条件的特殊困难老年人家庭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为改善通州区老年人居家照护条件,提高老年人居家生活质量,推动居家养老服务提质扩容提供兜底保障。区民政局参照梳理西城、大兴等政策并根据本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主要内容
(一)居家适老化改造的范围。重点支持保障城乡特困、低保低收入老年人(以下统称为经济困难老年人)最迫切的居家适老化改造需求。同时,除挖掘老年群体需求外,还要探索子女的‘孝心经济’。政策先行引路,坚持市场驱动。鼓励有条件和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自主付费改善居家生活照护条件,增强居家生活设施设备安全性、便利性和舒适性,提升居家养老服务品质。
(二)政策编制基本原则。坚持需求导向、精准施策、多方参与三位一体原则。
“需求导向”即坚持兜底保障,充分考虑到老人的身体状况和行动特点,并进行针对性的改造升级,从而提升老年群体的居住生活体验,支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体系建设。
“精准施策”即依托信息化平台,以尊重老年人及家属意愿为前提,结合服务对象的身体状况、居住条件、需求意愿等实际需求,量身打造个性化居家适老化改造方案。
“多方参与”即通过“政府引导、多方参与、市场运作”的方式培育多级市场;创新工作机制,加强产业扶持,激发市场活力,加快培育居家适老化改造市场,有效满足城乡老年人家庭的居家养老需求。
(三)细则内容
《北京市通州区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细则》总共包括九章内容,分别是总则、服务对象、补贴标准、改造内容、服务机构、改造流程、职责分工、社会支持、附则。
1.服务对象,具有通州区户籍且长期居住在通州区内,具有适老化改造意愿和改造条件的城乡特困、低保低收入家庭中的老年人。改造对象家庭应对拟改造住房拥有产权或长期使用权,拟改造的住房应符合质量安全相关标准、具备基础改造条件,且没有纳入拆迁规划。其他有需求的老年人家庭通过市场化方式自主选择适老化改造产品及服务。
2.补贴标准,每户不高于5000元标准并据实结算,与残疾人家庭无障碍改造、养老家庭照护床位适老化改造不重复享受,已改造且自上次适老化改造申请日起未超过5年的,不重复纳入支持保障范围。
3.改造内容,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实施居家适老化改造推荐清单制度,改造范围依照通州居家适老化改造项目和老年用品配置推荐清单。清单结合经济困难老年人实际需求和适老化产品及服务市场供给情况适时调整更新。
4.服务机构,(1)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由区民政部门遴选并应通过全市统一的居家适老化改造服务平台面向社会公示,负责适老化改造工作;(2)适老化改造评估单位由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确定,负责适老化改造评估并制定改造方案,确定改造事项清单及初步预算工作;(3)适老化改造验收服务机构由区民政部门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专业第三方担任,负责完工验收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等验收结果材料;(4)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与适老化改造验收服务机构不得为同一市场主体。
5.改造流程,我区试点推进,严格规范申请、评估、改造、验收等工作程序。老年人家庭居家适老化改造流程包括:申请受理、调查评估、改造实施、完工验收、补贴发放五个流程。(1)申请受理,有改造需求的经济困难老年人或其代理人向申请改造房屋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申请,街道(乡镇)经初审合格后提报至区民政部门审核;(2)调查评估,适老化改造评估单位根据评估情况制定改造方案,申请人自主选择确定具体改造项目;(3)改造实施,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按照核定的改造方案进行施工;(4)完工验收,适老化改造验收服务机构按照“一户一档、全程留痕、倒溯可查”要求建立项目档案;结合前期评估需求及改造方案联合改造房屋所在地的街道(乡镇)共同进行完工验收、改造质量情况回访、满意度调查、档案资料审检等工作。(5)补贴发放,改造费用由适老化改造服务机构先行垫付,改造补贴资金依据验收结算报告及相关票据材料依规据实结算。
6.职责分工,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由区民政部门组织指导街道(乡镇)具体落实实施。(1)区民政:制定方案、确定改造服务对象、选定第三方机构、宣传推广及相关费用结算及资金拨付等工作;(2)各街道(乡镇):摸排需求及底数、申请审核确认,协助入户需求评估、落实属地监管责任、受理社会监督和12345热线咨询解答等工作;(3)区财政局:对居家适老化改造事项资金予以保障并监督;(4)区残联:建立居家适老化改造与居家无障碍改造的数据共享机制及数据衔接。
7.社会支持,鼓励和引导公益慈善组织、爱心企业等社会力量捐赠支持经济困难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
8.附则,实施细则从2024年11月30日起实施。因后续市级政策调整发生变化的,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来源: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北京市通州区老年人居家适老化改造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的公告.2024-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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