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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答复:医疗机构备案养老服务时遇到消防建设验收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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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备案养老服务时遇到消防建设验收的问题

您好,我们这一民办医院新建大楼整体通过了住建部门的医疗机构消防建设验收,但没通过医养机构消防建设验收

根据上述情况该医院可否到民政部门备案养老服务

依据目前国家卫生健康委等12个部门印发的《关于深入推进医养结合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等规定都没有明确从事养老的机构需要达到何种级别的消防建设标准,请给予政策指导?谢谢!

留言时间:2025-1-15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条和第四条规定,养老机构办理备案,应当向民政部门提交备案申请书、登记证书、承诺书等材料。

其中承诺书是养老机构承诺其已符合建筑、消防、食品安全、医疗卫生、特种设备等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要求,并对真实性负责。

养老机构不符合相关要求,作出虚假承诺骗取备案的,根据《养老服务市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将被列入其辖区重点关注对象名单,并将有关情况书面抄报相关主管部门。

关于养老机构的建筑消防要求,具体请咨询当地住建和消防部门

答复时间:2025-01-24

来源:民政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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