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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答复:养老机构的备案不具有强制性,未达到备案条件需依法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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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备案和监管

您好,我想咨询养老机构监管和备案的问题:

1.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养老机构登记后即可开展服务活动”,那么对于已经开展服务但还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民政部门是否具有监管职责?能否进行行政检查或行政处罚?

2.《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如果督促后养老机构长期不备案,是否能对其进行处理,如何处理?

3.如果养老机构已开展服务但由于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原因未达到备案条件,民政部门是否能责令其停止开展服务并立即整改?

留言时间:2025-3-5

答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

1.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民政部门对养老机构有监管检查职责,养老机构包括已登记未备案和已登记备案的养老机构。

2.养老机构的备案不具有强制性。对未备案的养老机构,服务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自发现其收住老年人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以内进行现场检查,并督促及时备案。

3.根据《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民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可能危及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风险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顿。”民政部门检查中发现养老机构存在房屋安全、消防安全等未达到备案条件的问题时,应当督促指导其依法整改,保障老年人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答复时间:2025-3-21

来源:民政部官方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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