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面向社会公开征求95个国家职业标准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的“完善由国家职业标准、行业企业评价规范、专项职业能力考核规范等构成的多层次、相互衔接的职业标准体系”要求,近期,我部组织开发了“农产品经纪人”等95个国家职业标准。为进一步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建议,现在技能人才评价工作网(https://www.osta.org.cn/zcwj/20250805gjzybzgs.html)公示征求意见,公示截止日期为8月18日。如有意见或建议,请按公示要求及时反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2025年8月6日
养老护理员(认知障碍照护员)
国家职业标准
(征求意见稿)
1 职业概况
1.1 职业(工种)名
养老护理员(认知障碍照护员)。
1.2 职业(工种)编码
4-10-01-05。
1.3 职业(工种)定义
从事认知障碍老年人功能维护、康复促进的人员。
1.4 职业技能等级
本职业(工种)共设四个等级,分别为: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
1.5 职业环境条件
室内,常温。
1.6 职业能力特征
具有一定的观察能力、理解能力、分析能力和情绪调节能力,具有较强的语言表达与沟通能力。
1.7 普通受教育程度
初中毕业。
1.8 职业培训要求
1.8.1 培训参考时长
四级/中级工不少于 100 标准学时,三级/高级工不少于 90 标准学时,二级/技师不少于 80 标准学时,一级/高级技师不少于 80 标准学时。
1.8.2 培训教师
培训四级/中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工种)三级/高级工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三级/高级工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工种)二级/技师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二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培训一级/高级技师的教师应具有本职业(工种)一级/高级技师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 2 年以上或相关专业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2年以上。
1.8.3 培训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培训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教室内进行,需配备相应网络考试系统;操作技能培训在符合本职业(工种)要求的具有模拟操作功能的场所进行。
1.8.3.1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及设施
理论知识培训场地及设施应满足:
(1)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2 ㎡/人,面积不小于 80 ㎡/间,总面积满足不少于 40 人同时人进行理论培训规模的需要;
(2)应整洁、干净、安全;
(3)多媒体电教设备齐全,含电脑、上网口及网线、投影仪、扩音设备;
(4)具备条件的可以设录音、录像设备。
1.8.3.2 操作技能培训场地及设施
操作技能培训场地及设施应满足:
(1)学员人均使用面积不少于 6 ㎡,至少有 120 ㎡技能操作培训场地,总面积满足不少于 20 人同时进行实操培训规模的需要;
(2)应整洁、干净、安全;
(3)多媒体电教设备齐全,含电脑、上网口及网线、投影仪、扩音设备;
(4)具备条件的可以设录音、录像设备;
(5)具备认知障碍照护员技能训练所需的专用器材、设备、物品和耗材。
1.9 职业技能评价要求
1.9.1 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3 年。
(3)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或中等及以上职业院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0 年。
(2)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4 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4)取得本专业或相关专业的技工院校高级工班及以上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5)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取得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6)取得经评估论证的高等职业学校、专科及以上普通高等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在读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二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初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并在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4)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生,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2 年。
(5)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三级/高级工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满 2 年的技师学院预备技师班、技师班学生。
具备以下条件者,可申报一级/高级技师:
(1)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
(2)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中级职称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5 年,并在取得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二级/技师职业资格(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后,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3)取得符合专业对应关系的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种)或相关职业工作满 1 年。
1.9.2 评价方式
分为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理论知识考试以笔试、机考等方式为主,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工种)应掌握的基本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操作技能考核主要采用实际操作等方式进行,主要考核从业人员从事本职业(工种)应具备的技能水平;综合评审主要针对二级/技师和一级/高级技师,通常采取审阅申报材料、答辩等方式进行全面评议和审查。
理论知识考试、操作技能考核和综合评审均实行百分制,成绩皆达 60 分(含)以上为合格。
1.9.3 监考人员、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
理论知识考试中的监考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5,且每个考场不少于 2名监考人员;操作技能考核中的考评人员与考生配比不低于 1:10,且考评人员为 3 人及以上单数;综合评审委员为 3 人及以上单数。
1.9.4 评价时长
四级/中级工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30min,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min。其他级别的理论知识考试时间不少于 60min,操作技能考核时间不少于30min,综合评审时间不少于 30min。
1.9.5 评价场所设备
理论知识考试在标准教室或计算机教室进行,教室应有能覆盖全部学员范围的监控设备;操作技能考核在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实训室或专业实操考核教室进行,操作技能考核场所应有 10 人及以上的工位,应安装能覆盖全部工位的监控设备,并有符合国家标准或相关规定的与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相关的设施、设备和用品;综合评审可在有教学教具设备的实习、实训场所进行。
2 基本要求
2.1 职业道德
2.1.1 职业道德基本知识
2.1.2 职业守则
(1)友善老人,理解尊重。
(2)以人为本,包容接纳。
(3)钻研技术,积极进取。
(4)规范自律,勤勉尽责。
2.2 基础知识
2.2.1 工作须知
(1)服务礼仪规范。
(2)职业安全和个人防护知识。
(3)自我心理调适知识。
(4)服务的基本规范常识。
2.2.2 沟通与人际关系的知识
(1)与认知障碍老年人沟通的常见障碍。
(2)与不同阶段认知障碍老年人有效沟通的方式。
(3)与认知障碍老年人沟通的注意事项。
(4)与认知障碍老年人家属沟通的方式和内容。
2.2.3 认知障碍老年人照护基础知识
(1)认知障碍的概念和分类。
(2)认知障碍老年人的生理、心理特点。
(3)认知障碍的发展进程及表现。
(4)认知障碍的评估工具及非药物干预方法。
(5)认知障碍老年人的营养与药物应用。
(6)认知障碍的预防与健康指导。
2.2.4 安全卫生、环境保护知识
(1)认知障碍老年人安全防范知识。
(2)认知障碍老年人卫生防护知识。
(3)认知障碍老年人环境保护知识。
(4)认知障碍老年人食品安全知识。
(5)认知障碍老年人急救常识。
2.2.5 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知识。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知识。
(3)《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相关知识。
(4)《中华人民共和国精神卫生法》相关知识。
(5)《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知识。
(6)《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相关知识
3 工作要求
本标准对四级/中级工、三级/高级工、二级/技师、一级/高级技师的技能要求和相关知识要求依次递进,高级别涵盖低级别的要求。
3.1 四级/中级工
3.2 三级/高级工
3.3 二级/技师
3.4 一级/高级技师
4. 权重表
4.1 理论知识权重表
4.2 技能要求权重表
内容来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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