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组织开展法律为老服务行动 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
各市民政局、司法局、老龄办: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司法部等多部门《关于建立健全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工作机制的指导意见》《司法部、民政部、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法律服务 助老护老”行动的通知》精神要求,充分发挥老龄办综合协调、督促指导、组织推进老龄事业发展职能,组织开展法律为老服务行动,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结合我省相关工作实际,现通知如下:
一、目标任务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老龄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践行习近平法治思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老龄工作的决策部署,聚焦老年人公共法律服务需求,重点关注解决高龄、失能、困难、残疾等老年人“急难愁盼”的法律问题,进一步整合服务资源、创新服务机制、提升服务质量,为老年群体提供覆盖面更广、内容更多、质量更高、获得感更强的法治宣传、法律咨询、纠纷调解、法律援助等公共法律服务,为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保障。
二、主要措施
(一)以平台服务便老。各市司法行政机关要引导公共法律服务向各类养老服务机构等老年人较为集中的场所延伸,具备条件的地区应设立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点,并选派律师等专业法律服务人员入驻开展工作。运用实体、热线、网络三大平台为老年人群体提供咨询、申请、受理等全流程公共法律服务,依托智慧化终端设备、二维码掌上平台等让老年人“足不出户”即可获得优质、高效、便捷的远程服务。各级公共法律服务实体平台应普遍提供休息区、放大镜、老花镜等适老、助老设施,提供方便老年人阅读的大字号版本申请材料示例,为老年人提供优先办理通道、安排专人接待服务;法律援助机构等要为老年人享受无障碍环境提供必要条件。优化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有条件的地方可开设老年人坐席,安排熟悉老年人特点的人员值班,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对涉老年人法律咨询优先解答、耐心解答、暖心解答。推动法律服务相关网站、APP等无障碍、适老化改造,提供大字版、语音连读与指读等服务。优化智能法律服务终端、小程序等操作界面,推广应用符合老年人需求特点的智能信息服务。
(二)以适老服务援老。在优化公共法律服务平台便利老年人的基础上,要从法律援助方面给予老年人切实的支持。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法》《法律援助条例》《山西省法律援助条例》等法律法规,对因经济困难申请损害赔偿的老年人,不受事项范围限制;对遭受虐待、遗弃或者家庭暴力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不受经济困难条件限制;对无固定生活来源的老年人和社会救助、司法救助或者优抚对象,免于核查经济困难状况。各级老龄办做好沟通协调,建立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多部门联动机制,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在养老服务机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等地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或联络点,方便老年人获得“家门口”法律援助服务。推行优办快办,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安排工作经验丰富、善于和老年人沟通的人员提供法律援助;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预约办、上门办、一次办服务。各市司法行政机关要指导法律援助机构结合工作实际组建专业律师库,精选一批政治素质高、职业道德好、业务能力强、耐心细致的律师办理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加强法律援助案件质量管理,综合运用庭审旁听、回访受援人、征求办案机关意见、质量评查等措施,加强对老年人法律援助案件办理的日常监督和指导,全面提高老年人法律援助服务质效。
(三)以公证服务惠老。推进公证行业减证便民提速,缩短老年人办理委托、遗嘱等公证事项的期限,支持对老年人申办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证明材料充分的公证事项,做到当日出证。对80岁及以上老年人首次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老年受援人,公证机构按照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公证费。持续优化老年人意定监护公证服务程序,鼓励探索提供意定监护协议、财产提存、遗嘱等一体化公证法律服务。引导公证机构加强与养老服务机构合作,共同打造“公证+养老”服务模式。开展“公证敬老服务月”活动,积极为老年人开通办证“绿色通道”,采取巡回办证、蹲点办证、上门办证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一对一”公证服务。
(四)以调解服务助老。落实《山西省行政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发挥全省各级民政部门的行政调解主体作用,做好涉老年人矛盾纠纷化解工作。组织动员老年人纠纷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紧盯涉老年人婚姻家庭、投资消费、侵权、赡养、监护等矛盾纠纷,及时把涉老年人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切实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鼓励各地根据需要在具备条件的地区设立养老服务纠纷调解组织。统筹各类调解资源,通过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等多元调解方式化解养老服务纠纷,发挥各类调解手段优势,完善衔接联动机制,增强整体合力,让调解成为养老服务领域化解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
(五)以公益服务爱老。发挥律师协会职能作用,配合开展涉老年人法律服务业务培训和交流,提升广大律师参与老年人法律服务的能力和水平,提升老年人法律服务质效。指导律师行业把老年人作为公益法律服务的重点服务对象,引导广大律师特别是青年律师积极参与法律为老服务活动,发挥村(居)法律顾问职能作用,围绕社区(村)老年人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赡养、婚姻、财产继承、养老服务、康养旅居等问题,通过法律宣讲、法律咨询、纠纷调解等方式为老年人提供法律服务。
(六)以普法服务护老。推动各地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结合“民法典宣传月”、“敬老月”、重阳节、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聚焦养老诈骗、涉老非法集资、康养旅居侵权、销售假冒伪劣保健产品等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重点风险问题,积极开展形式多样的普法宣传活动。把学习宣传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律法规纳入到“法治带头人”“法律明白人”培养、农村学法用法示范户培育工作中,推动老年人权益保障相关法治宣传进村、入户、到人,提高全社会敬老、爱老、护老的法治意识。在相关传统媒体、新媒体平台积极开展老年人权益保障普法宣传活动,增强普法宣传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民政局、司法局、老龄办要深入学习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中涉及老年人工作的有关要求,高度重视、积极开展法律为老服务行动,向党委政府主动汇报,建立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牵头抓、工作部门共同参与、上下协同的常态工作机制,进一步加强沟通协调,细化工作措施,增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服务供给,确保取得实效。
(二)强化统筹协调。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加强对本地区开展法律为老服务行动的工作指导,结合“敬老月”、重阳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有针对性的为老服务活动。各市民政局、司法局、老龄办要将开展法律为老服务行动作为老龄工作重点内容,分解任务,细化举措,明确责任,有效助力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各地要结合实际,大力发展法律为老志愿服务队伍,吸纳更多的志愿者加入助老护老工作,提高社会参与度,提升服务能力。
(三)做好宣传引导。各市民政局、司法局、老龄办要充分运用广播、电视、报纸、网站、微信、微博等多种载体,多层次、多角度、多形式对法律为老服务行动进行广泛宣传,对好的经验做法和先进典型事例进行推广,进一步增强老年人的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扩大法律援助的社会认知率,努力营造全社会尊老、敬老、爱老、助老的良好氛围。
山西省民政厅
山西省司法厅
山西省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2025年7月22日
(山西省民政厅.山西省民政厅:《关于组织开展法律为老服务行动 进一步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的通知》.2025-08-07)本文已标注来源和出处,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我们。
发表评论:
请遵守《用户条款及隐私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