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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的通知

京民发〔2026〕6号

各区民政局、财政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工委社会工作部、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国资局:

现将《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2026年2月14日(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发〔2025〕37号)、《民政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全面启动实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通知》(民办函〔2025〕49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本市养老服务实际,制定以下工作方案。

一、补贴内容

通过中央和市、区级财政资金对符合有关条件的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

(一)补贴对象。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等有关要求,经能力评估为中度、重度、完全失能的本市户籍老年人(含相应条件的重度残疾老年人)和持有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的外埠老年人,且购买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地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入住本市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外埠老年人,不需提供本市居住证(居住登记卡)证明。

(二)补贴项目。包括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养老服务(附件1《北京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后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三)补贴形式。补贴资金通过民政部“民政通”(含小程序、APP),以电子消费券形式按自然月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

(四)服务主体。电子消费券适用于自愿参与、信誉良好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包括养老机构、街道(乡镇)区域养老服务中心(含其链接的专业服务商)、社区养老服务驿站、评估经办机构等。评估经办机构不得参与提供由本项目补贴的养老服务。区民政部门应在工作方案发布后5个工作日内,首次公布纳入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的服务机构和企业;次月起,每月前5个工作日内公布新增、退出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名单。区民政、财政部门不得限制老年人养老服务消费的付款方式和支付凭证类型,不得以参加项目为由要求服务机构和企业采购新的支付设备。

(五)补贴标准。电子消费券按照补贴项目范围内的养老服务消费金额予以抵扣,其中,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消费项目按照50%的比例进行抵扣,每人每月最高抵扣800元;机构养老服务消费项目按照40%的比例进行抵扣,每人每月最高抵扣800元。抵扣比例和额度后续根据民政部、财政部要求适时进行调整。

(六)资金安排。补贴资金按照中央财政承担85%、地方配套资金承担15%的比例执行,15%部分由市、区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

(七)实施期限。项目实施期限为12个自然月,自2026年1月开始实施。

(八)政策衔接。1.正在享受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困境家庭服务对象入住养老机构补助、居家和社区基本养老服务提升行动项目服务的老年人,不纳入此次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范围。2.符合条件且正在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的老年人,扣除其已享受长期护理保险待遇后,个人自付部分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规定比例予以抵扣。3.正在享受失能护理补贴的老年人,不纳入此次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范围。自愿退出享受失能护理补贴的老年人,可申领养老服务消费补贴。4.社区养老服务驿站开展的巡视探访、个人清洁、养老顾问、呼叫服务等由财政保障的四项基本养老服务,不得重复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消费券核销。5.享受政府支持的家庭养老床位服务项目,不得重复使用养老服务电子消费券核销。

二、补贴流程

(一)个人申请。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或其代办人按照自愿原则,通过“民政通”(含小程序、APP)线上注册个人账号,提交领取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申请。

(二)能力评估。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需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 42195-2022)国家标准等有关程序和要求进行评估。2026年1月1日前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老年人且在评估结论有效期内的,以及正在享受失能护理补贴400元、600元档的残疾老年人可不重新评估。2026年1月1日以后申请养老服务消费补贴的老年人,均应通过“民政通”申请失能评估。

(三)电子消费券发放。对经审核符合补贴条件的老年人,通过“民政通”在5个工作日内向其个人账户发放首月电子消费券。后续每个自然月的第一天发放当月电子消费券。电子消费券有效期为1个月,当月获得,当月使用,次月失效。老年人因身体状况变化等因素不再符合补贴条件的,应及时告知老年人常住地区民政部门,经确认后于次月停发。

(四)电子消费券核销。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进行养老服务消费时,可通过电子消费券按比例抵扣相应金额。接受机构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应将入住协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接受居家社区养老服务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应将服务项目、服务情况、消费金额、收费单据、核销凭证等材料及时上传至“民政通”。

(五)资金结算。区民政部门原则上应于次月10个工作日内对上一个月养老服务电子消费券核销情况进行审核,并提交至区财政部门复审;区财政部门应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复审;区民政部门收到复审结果后,应于3个工作日内向服务机构和企业结算经核定后的上一个月电子消费券抵扣费用。老年人能力评估费分为评估服务费和上门服务费,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以上失能的,其评估服务费可通过能力评估电子消费券予以抵扣,上门服务费由老年人自行承担。

三、工作安排

(一)准备阶段(2026年1月)。制定工作方案,组织宣传培训,做好能力评估准备,确定服务机构和企业,开展账号注册,开展数据清洗工作,建立咨询投诉渠道。

(二)实施阶段(2026年1月至2026年12月)。符合条件的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通过“民政通”进行消费券领取、服务下单等。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应于2026年3月25日、6月25日、9月25日、12月25日前,每季度上报本区项目实施情况。

(三)总结阶段(2026年12月)。各区民政部门、财政部门于2026年12月10日前将项目组织实施、工作台账、目标任务完成情况、资金执行使用情况等形成工作总结报市民政局、财政局。

四、工作要求

(一)明确责任分工。市民政局统筹全市项目组织实施;区民政部门负责本辖区项目具体实施;市、区财政局负责做好补贴资金和工作经费保障工作。

(二)加强资金监管。各区要及时核实处理“民政通”系统反馈的异常交易预警,坚决防范虚假交易、骗补套补等行为,一旦发现骗取套取补贴资金行为,要及时收回补贴资金,坚决依法依规处理。统筹做好本项目与特困人员供养救助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失能护理补贴等工作的有效衔接,避免重复享受相关待遇。

(三)加强服务监管。参与补贴项目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应签订诚信承诺书。对发现存在“先涨价后抵扣”、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的服务机构和企业,取消其参加服务的资格并追缴资金,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严重的市场禁入,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各区应按照电子服务消费券核销人数1%的比例进行抽查。

(四)推动服务发展。着力培育发展专业化、连锁化、品牌化养老服务机构,鼓励支持养老服务机构向农村地区拓展服务范围,探索推动“养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模式发展。发挥“养老+物业”“养老+家政”等模式的作用,丰富和优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供给。

(五)加强宣传引导。推动相关补贴政策进社区、进机构,引导、支持有意愿有能力的公益组织、慈善力量等积极参与补贴项目,建立意见收集反馈处置机制,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1.北京市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清单2.服务机构和企业基本要求3.个人诚信承诺书(参考模板)4.服务机构企业诚信承诺书(参考模板)5.关于做好向中度以上失能老年人发放养老服务消费补贴项目老年人能力评估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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