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保局、民政厅(局)、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农业农村厅(局)、卫生健康委、残联,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意见》,稳妥有序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实施,我们研究制定了《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采取务实举措,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一、目标任务
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有力有序推进改革实施,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适应我国基本国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形成保障长期护理基本需求的独立的社会保险制度安排。
二、合理制定基本政策
(一)确立制度安排。参保对象: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统筹层次:从市地级统筹起步,有条件的省份可探索推动省级统筹。
(二)规范资金筹集。单位职工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总体费率控制在0.3%左右,各为0.15%左右。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筹集,由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构成,比例为1:1左右。
(三)完善待遇保障。基金用于支付符合条件的失能人员(含重度失智人员)的基本护理服务和护理设备租赁等费用。待遇享受条件为参保缴费满3年。
(四)健全失能评估。建立全国统一的长期护理失能等级评估标准,将失能等级评估结果作为待遇享受和基金支付的依据。
(五)加强护理服务。完善护理服务项目、内容和标准,推动护理服务规范化、专业化发展。鼓励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供给。
(六)强化基金管理。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建立健全基金监管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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