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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省民政厅、省财政厅、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省税务局、省残疾人联合会等8部门联合印发《黑龙江省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

目标任务

用3年时间,加快建立覆盖全省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总要求推进。

资金筹集

费率全省统一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各为0.15%。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费率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未就业城乡居民按年筹集,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比例为1:1左右,费率从0.15%起步,5年逐步过渡到0.3%。

待遇标准

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参保人员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

实施步骤

2028年年底前全省各统筹区以就业人群为重点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适时将未就业人群纳入制度覆盖范围。此前开展试点的齐齐哈尔市用3年时间平稳过渡。

来源: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等8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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