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印发《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办法》(济民发〔2026〕14号),自2026年10月2日起施行,原《济南市老年人高龄津贴发放管理实施细则》同时废止。
申领条件:具有济南市户籍、年满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发放标准:80—8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100元;90—99周岁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200元;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每人每月不低于500元。各区县可依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当提高发放标准。
申请与审批: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由本人或其代理人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申请,提供身份证、户口簿、银行卡等材料,可通过信息系统提取电子证照的免予提交书面材料。村(居)委会一般3个工作日内调查核实,公示5日无异议后报街道(镇)审核,街道(镇)数据比对后一般10个工作日内审批。高龄津贴实行按月发放:申请人在达到申领条件前已具有本市户籍的,自符合条件当月起发放;户籍由外地迁入本市的,自户籍迁入次月起发放。
发放方式:采取“一人一卡(折)”方式发放,逐步纳入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管理。老年人死亡银行卡注销或经银行认定无法办理银行卡的,可由直系或近亲属代领。区县民政部门应在每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足额发放到位,不得克扣、截留、挪用。
停发与补发:户籍迁出本市或死亡的,自次月起停发;法定赡养人应在老年人死亡后一个月内向村(居)委会报告。补发追溯时间不超过3年。已在异地享受过高龄津贴的,现户籍地不予补发、补差。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济南市南部山区、济南新旧动能转换起步区的发放管理执行本办法。
来源:济南市民政局、济南市财政局。原文链接:http://jnmz.jinan.gov.cn/col/col30777/art/2026/art_e30ed61f75ed469f80fbb260f2958838.html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