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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印发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的决策部署,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的工作要求,2028年底前,建立适应我区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为失能人员的基本生活照料和与之密切相关的医疗护理提供服务或资金保障。

参保对象。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长期护理保险。各地根据实际,可先从覆盖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人群起步,逐步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保障范围。长期护理保险实行市地级统筹,统筹地区内制度政策统一、基金统收统支、管理服务一体。

筹资机制。单位职工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共同按月缴费,费率为0.3%左右,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分担。退休人员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由个人按月缴费,原用人单位不缴费,费率同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缴费基数为上年度个人基本养老金或退休金。未就业城乡居民长期护理保险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合理分担,比例为1∶1左右,个人按年度缴费,政府按规定补助;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当年,未就业城乡居民费率可减半从0.15%左右起步,5年内过渡到0.3%左右。

困难人群。政府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群个人缴费部分予以分类资助,全额资助特困人员,按个人缴费标准的60%资助低保对象、符合条件的防止返贫致贫对象。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不单独筹资,其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已参保的,视同其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加长期护理保险。职工医保个人账户可用于缴纳本人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费用。

待遇保障。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待遇基准方面,基金支付不设起付标准,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含退休人员),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0%。支持机构护理、居家护理、社区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鼓励使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在支付比例上给予适当倾斜。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直接向失能人员发放现金。

进度要求。各统筹地区应在2026年底前出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各地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后,应在1年内开展就业人员(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保费征缴,其中柳州、梧州、贵港、崇左市应在2026年开展保费征缴。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方面,南宁、贺州市应在2026年开展保费征缴;柳州、梧州、贵港、崇左市原则上应在2026年开展保费征缴,最迟不晚于2027年开展保费征缴;桂林、防城港、钦州、玉林、百色、河池、来宾市原则上应在2027年开展保费征缴,最迟不晚于2028年开展保费征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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