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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能老人监护权归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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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

张某因病住院,出院后生活不能自理,后经确诊患有痴呆病。张某丧偶后单身至今,育有儿子张某甲、女儿张某乙二人,平时由儿女轮流看护照料生活起居。张某乙申请宣告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张某乙为监护人。经鉴定,张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关于张某监护人的指定,张某甲、张某乙均要求作为张某的监护人,并主张对方不宜作为监护人。

【评析】

人民法院在指定监护人时,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综合考量与被监护人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顺序,是否有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的监护能力、意愿、品行等等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指定的监护人一般应当是一人,由数人共同担任监护人更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也可以是数人。发生成年人监护争议时,往往伴随被监护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客观状态、财产纠纷及家庭纠纷等复杂情况,应坚持以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审慎指定。

本案中,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配偶,父母、子女,其他近亲属等。本案中,张某甲、张某乙对于张某的监护存在争议。其一,张某甲、张某乙一直轮流照顾张某生活起居,与张某生活、情感联系的密切程度相当。其二,张某甲系张某之子,张某乙系张某之女,二人均有同一顺位监护资格,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有监护能力,且愿意担任监护人。其三,虽张某甲、张某乙主张对方不宜担任监护人,但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明对方存在不利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违法犯罪等情形。综合考虑上述因素,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指定张某甲、张某乙作为张某的共同监护人。

来源:江苏法治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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