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兵团办公厅印发《兵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办公厅关于印发《兵团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的通知(新兵办发〔2026〕14号),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

一、工作目标:按照“覆盖全民、统筹城乡、公平统一、安全规范、可持续”要求,用3年左右时间,基本建立符合兵团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2026年,将兵团范围内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等纳入长期护理保险制度保障范围;2027年,将未就业城乡居民纳入长期护理保险覆盖范围;2028年,已开展长期护理保险试点的第八师石河子市按照本实施方案完成政策调整,实现全兵团长期护理保险制度统一规范。

二、统筹层次与制度安排: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长期护理保险。基金统一建账、资金统筹使用,与基本医疗保险共同参保、共同缴费。长期护理保险从师市级统筹起步,制度运行平稳后推进实施兵团级统筹。

三、筹资标准:(1)单位职工缴费费率为0.3%,由用人单位和个人同比例分担(各0.15%),按月缴纳,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退休人员由个人缴费,费率为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费款可由医保部门从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2)未就业城乡居民筹资由个人和财政按1∶1比例分担,个人按年缴费,实施当年缴费费率为0.15%,从第二年起每年递增0.05%,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0.3%,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上年度城乡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8周岁以下未就业人员跟随父母等参保,不单独筹资。(3)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费率0.3%,缴费基数为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也可选择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缴费参保。(4)困难人群:师市财政对特困人员个人缴费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返贫致贫人口、低保边缘家庭中的老年人(60周岁及以上)以及过渡期内纳入监测范围的易返贫致贫人口给予80%的定额资助。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四、待遇保障:按规定参保缴费且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长期护理保险相关待遇。起步阶段保障重度失能人员,按照国家要求逐步扩大保障对象范围。基金主要用于支付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人员提供长期护理基本服务所发生的费用,执行国家统一制定的长期护理保险服务项目目录、项目内涵和服务要求,支持居家护理、社区护理或机构护理等服务提供方式。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享受不设起付标准;符合规定的长期护理服务费用,按未就业城乡居民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50%左右;按单位职工参保政策参保的,基金支付比例为70%左右。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均实行定点管理。

本实施方案自2026年9月1日起施行。实施过程中,国家和兵团有新规定的,按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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