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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细则施行 免申即享最高每月280元

自治区民政厅、公安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印发《新疆维吾尔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自2026年9月7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现就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发放范围:具有自治区行政区域内户籍、年满80周岁(含8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以公安部门户籍信息为准。发放标准按月发放:80周岁(含)至8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75元;90周岁(含)至99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15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的老年人每人每月280元。与原细则相比分别提高了25元、30元、80元。老年人因年龄段变化应调整标准的,无需提出变更申请,系统自动调整。

主要变化:一是实行“免申即享、主动发放”,符合条件的老年人无需提交申请材料,到龄即可享受津贴;二是提高津贴标准;三是调整认证时间,自主认证调整为每年2月、5月、8月、11月11日起当月内完成。

发放方式:津贴纳入自治区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系统发放,兑付到老年人本人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金融账户。未办理社保卡的,可引导帮助老年人到银行申办、激活,行动不便的高龄老年人可联系银行上门办理。

认证方式有三种:一是共享认证,通过共享公安、人社、卫健等部门户籍、生存信息自动认证;二是自主认证,无共享认证数据的老年人应在每年2月、5月、8月、11月11日起通过“新疆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微信小程序线上认证,当月内完成;三是基层排查认证,失能、残疾、孤寡、独居等无法自主认证的老年人,由村(社区)入户走访、邻里访问、电话了解、视频通话等方式核实认证。逾期不能认证的可暂时停止发放,认证后再全额补发。

停发情形:户籍迁出自治区的次月起停发;自治区内跨县级区域迁移户籍的,迁出当月由迁出地发放、次月由迁入地发放;老年人去世后次月起停发。人户分离老年人由户籍地村(社区)通过电话、视频等方式确认信息后发放。原《自治区80周岁以上老年人基本生活津贴制度实施细则(试行)》同时废止。

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民政厅。原文链接:https://mzt.xinjiang.gov.cn/xjmzt/c114057/202608/864be83876184c1fb9624628ed8d9158.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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