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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出台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 2027年覆盖居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立长期护理保险制度实施方案》日前印发(新政办发〔2026〕39号),明确2026年长期护理保险覆盖全区职工医保参保人群,2027年将全区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群纳入保障范围,2028年原试点地区筹资标准、待遇政策过渡到《实施方案》政策要求,基本建立适应自治区实际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

一、参保范围:所有用人单位以及单位职工、退休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和未就业城乡居民等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保。长期护理保险费率统一为0.3%,根据基准费率变化动态调整。

二、缴费标准:单位职工按月缴费,费率由用人单位和个人按同比例各分担0.15%,用人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鼓励灵活就业人员按单位职工政策参保缴费;退休人员费率与单位职工个人费率相同(0.15%),缴费基数为本人基本养老金。城乡居民费率从0.15%起步,之后每年增长0.05个百分点,至2030年达到0.3%,由个人和政府按同比例分担;18周岁以下人员可跟随父母或其他法定抚养人等参保,不单独缴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可用于本人及近亲属参加长期护理保险的个人缴费。

三、待遇保障:起步阶段解决重度失能人员基本护理保障需求。按规定参保缴费、失能状态长期持续(一般为6个月以上)、经申请通过评估认定的失能人员,可按规定享受待遇。长期护理服务类型主要为居家护理服务、社区护理服务和机构护理服务,长期护理保险待遇不设起付标准。失能等级评估机构和服务机构均实行定点管理。

四、配套措施:建立健全长期照护师培育培训机制,开展长期照护师职业技能培训和等级认证。各地统一规范推进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落地,医保、财政、民政、卫生健康等部门强化协作配合,做好政策解读,稳妥推进制度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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